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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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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大會對臨時住宅之拆除或遷移之決議,應有住戶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住戶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每一住戶有一表決權。 住戶因故無法出席住戶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住戶代理出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第4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住戶大會對臨時住宅之拆除或遷移之決議,應有住戶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住戶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根據這一條款,當召開住戶大會討論臨時住宅的拆除或遷移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戶出席,而且需要四分之三以上的出席住戶同意才能進行拆除或遷移。 2. 每一住戶有一表決權。 根據這一條款,每一住戶擁有一票的表決權,而且這項權利對於住戶大會的決議是平等的。 3. 住戶因故無法出席住戶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住戶代理出席。 根據這一條款,當住戶因故無法親自出席住戶大會時,可以代表著以書面委託的方式讓其他住戶代理出席。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內政部 (2016) "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 取自: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0000242 2. 中華民國內政部 (2016) "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施行細則." 取自: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000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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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第 4 條規定:「住戶大會對臨時住宅之拆除或遷移之決議,應有住戶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住戶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