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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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大會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住戶及該臨時住宅所屬之政府或公益社團,並公告及報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轉縣 (市) 政府備查。 前項會議紀錄,應連同出席住戶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由管理委員會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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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第5條,住戶大會應當作成會議紀錄,記載開會的過程和決議事項,並由主席簽名。會後十五日內,應將紀錄送達給各住戶以及該臨時住宅所屬的政府或公益社團,并公告報送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轉交縣市政府備查。此外,根據該法規,會議紀錄應連同出席住戶的簽名簿和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起保存,由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 參考資料: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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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