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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04.30

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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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及公益社團於緊急命令期間提供九二一震災災區居民之臨時住宅,於居住期間內,為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前,應通知該臨時住宅依九二一震災臨時住宅分配作業要點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其住戶。 前項主任委員於受通知後,應於一個月內,依本辦法召開住戶大會;屆期未召開者,各級政府、公益社團或住戶得申請當地縣 (市) 政府指定召集人召集之。 當地縣 (市) 政府得依職權或申請,更換前項之指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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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大會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五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住戶。但情況急迫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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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大會對臨時住宅之拆除或遷移之決議,應有住戶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住戶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每一住戶有一表決權。 住戶因故無法出席住戶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住戶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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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大會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住戶及該臨時住宅所屬之政府或公益社團,並公告及報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轉縣 (市) 政府備查。 前項會議紀錄,應連同出席住戶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由管理委員會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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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公告,應於管理委員會所設公告欄為之;未設公告欄者,應於臨時住宅主要出入口明顯處所為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92.04.3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