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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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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公告,應於管理委員會所設公告欄為之;未設公告欄者,應於臨時住宅主要出入口明顯處所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公告應於管理委員會所設公告欄為之,若未設公告欄,則應於臨時住宅的主要出入口的明顯處所進行公告。這意味著當政府要對九二一震災災區的臨時住宅進行強制拆除或遷移時,必須進行公告並在適當的地點進行公告。依據相關參考資料,例如《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相關法規文件,可確定該法條的具體要求和執行方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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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本辦法所定公告,應於管理委員會所設公告欄為之;未設公告欄者,應於臨時住宅主要出入口明顯處所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