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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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公告,應於管理委員會所設公告欄為之;未設公告欄者,應於臨時住宅主要出入口明顯處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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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公告應於管理委員會所設公告欄為之,若未設公告欄,則應於臨時住宅的主要出入口的明顯處所進行公告。這意味著當政府要對九二一震災災區的臨時住宅進行強制拆除或遷移時,必須進行公告並在適當的地點進行公告。依據相關參考資料,例如《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相關法規文件,可確定該法條的具體要求和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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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