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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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國家公園的選定必須先對勘選區域內的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料進行勘查,並製成報告作為國家公園計畫的基本資料。自然資源包括海陸的地形、地質、氣象、水文、動植物生態和特殊景觀等,而人文資料則應包括當地的社會、經濟和文化背景、交通、公共及公用設施、土地所有權屬及使用現況,還有史前遺跡和史後古蹟。如果國家公園需要變更或廢止,則可以適用前述的勘查規定。根據這個規定,必要時可以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進行勘查工作。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區域被考慮作為國家公園的選址,根據這條規定,應該先對該區域的地形、地質、氣象、水文、動植物生態和特殊景觀進行勘查,並且彙總成一份報告。同時,還應該研究該地區的社會、經濟和文化背景,交通狀況,公共及公用設施的供應情況,土地的所有權及使用現況,以及任何史前遺跡或史後古蹟的存在。這些資料將成為制定國家公園計畫的基本參考依據。如果在未來需要變更或廢止該國家公園,這些勘查工作的結果仍然可以被應用。
- 所有權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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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