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快速跳轉
- 1.依本法第七條規定報請設立國家公園,應擬具國家公園計畫書及圖,其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及其現況與特性。 二、計畫目標及基本方針。 三、計畫內容:包括分區、保護、利用、建設、經營、管理、經費概算、效益分析等項。 四、實施日期。 五、其他事項。
- 2.國家公園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萬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3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依本法第七條規定報請設立國家公園,應擬具國家公園計畫書及圖,其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a) 計畫範圍及其現況與特性。 b) 計畫目標及基本方針。 c) 計畫內容:包括分區、保護、利用、建設、經營、管理、經費概算、效益分析等項。 d) 實施日期。 e) 其他事項。 2. 國家公園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萬分之一。 依據上述規定,設立國家公園時,需要準備國家公園計畫書及計畫圖。計畫書應詳細載明計畫的範圍、現況、特性、目標、基本方針、內容(包括分區、保護、利用、建設、經營、管理、經費概算、效益分析等)、實施日期等相關內容。計畫圖的比例尺不得小於五萬分之一。 參考資料: - 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 第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