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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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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應交付所有人或使用人之補償金額,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依法提存。 一、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 二、不能確知應受補償人或其所在地不明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8條,當遇到以下情形時,應依法提存補償金額: 1. 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補償金或無法受領。 2. 無法確定應受補償人或其所在地不明。 針對以上法條的釋義,我們可以依法將補償金金額提存起來。舉例來說,如果補償金應該支付給某個人,但該人拒絕受領或無法受領,根據這項法條,我們就應該將補償金金額提存起來,直到問題解決為止。另外,如果無法確定應受補償人的身份或該人所在地不明,也必須依法將補償金金額提存起來。這樣可以確保補償金金額不會流失或遺失,同時也維護了相關人士的權益。

  • 第十條第二項條文
  • 提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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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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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應交付所有人或使用人之補償金額,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依法提存。 一、應受補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