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事先通知該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時,應以書面為之。無法通知者,得為公示送達。實施勘查或測量有損及農作物、竹木或其他障礙物之虞時,應於十日前將其名稱、地點及拆除或變更日期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並定期協議補償金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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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事先通知該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時,應以書面為之。無法通知者,得為公示送達。實施勘查或測量有損及農作物、竹木或其他障礙物之虞時,應於十日前將其名稱、地點及拆除或變更日期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並定期協議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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