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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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事先通知該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時,應以書面為之。無法通知者,得為公示送達。實施勘查或測量有損及農作物、竹木或其他障礙物之虞時,應於十日前將其名稱、地點及拆除或變更日期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並定期協議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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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當依照國家公園法第10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需要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時,應以書面形式進行通知。如果無法進行書面通知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公示送達。在實施勘查或測量時,如果有可能損壞農作物、竹木或其他障礙物,應在拆除或變更前的10天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並進行補償金額的協議。
- 第十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公示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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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