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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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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家公園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檢討變更之。 一、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者。 二、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建議變更者。 三、變更範圍之土地為公地,變更內容不涉及人民權益者。
  2. 2.依本法第七條變更國家公園計畫,準用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國家公園計畫在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該每五年進行通盤檢討並必要時進行變更。然而,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則可以隨時進行檢討變更: 1. 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 2. 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建議進行變更。 3. 變更範圍內的土地為公有地,且變更的內容不涉及人民的權益。 依照國家公園法第7條的規定,如果要變更國家公園計畫,則應該適用於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 資料來源: - 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6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50072&FLNO=6 - 國家公園法第7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50072&FLNO=7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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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國家公園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