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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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國家公園計畫在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該每五年進行通盤檢討並必要時進行變更。然而,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則可以隨時進行檢討變更: 1. 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 2. 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建議進行變更。 3. 變更範圍內的土地為公有地,且變更的內容不涉及人民的權益。 依照國家公園法第7條的規定,如果要變更國家公園計畫,則應該適用於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 資料來源: - 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6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50072&FLNO=6 - 國家公園法第7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50072&FLNO=7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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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