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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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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國家公園計畫公告實施後,
主管機關
應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檢討變更之。 一、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者。 二、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建議變更者。 三、變更範圍之土地為公地,變更內容不涉及人民權益者。
依本法
第七條
變更國家公園計畫,準用
第三條及第四條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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