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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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5條,該條共包含2項內容。第一項規定,在國家公園區域內,已經核定的開發計畫、建設計畫、都市計畫和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都應與國家公園計畫的修訂相協調配合。換言之,當國家公園計畫進行修訂時,已經核定的相關計畫和編定都應該按照新的計畫進行調整和配合。 第二項規定,通往國家公園的道路以及各種公共設施,有關的機關應該配合修築和布置。這意味著當興建道路或公共設施的需求與國家公園相關時,相關的機關應該配合進行修築和敷設。 我們可以參考國家公園法第8條第5款和第9條第2款來證明這一點。根據國家公園法第8條第5款,遊憩區是指適合進行各種戶外娛樂活動的區域,並且允許建設適當的娛樂設施和有限度的資源利用行為。根據國家公園法第9條第2款,國家公園事業可以由地方政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私團體投資經營,並且在國家公園管理處的監督下進行投資和經營。 基於這些條文,可以推斷出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目的是確定和調整已經核定的開發計畫和建設計畫,以及協調修築和敷設與國家公園相關的道路和公共設施,以達到保護國家公園資源和提供公眾娛樂活動的目的。
- 核定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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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