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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1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左列各款建築物,應分別規定其建築限制︰ 一、風景區、古蹟保存區及特定區內之建築物。 二、防火區內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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