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建築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規定發之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
  2. 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