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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建築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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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規定發之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
  2. 2.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26條規定,建築執照僅為行政許可而非品質保證,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侵害他人時仍須各自負責。

Q · 房子有使用執照,建商就不用負責了嗎?

不對。執照只是行政許可,不是品質保證

依建築法第26條第一項,主管機關核發的執照僅是「准許建造、使用、拆除」的行政許可,不代表政府為建築品質背書。第二項明定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四種角色,只要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傷害,仍須各自依民事、刑事、行政法負責。建商不能拿執照當免責盾牌。

白話解讀

你買新房,建商給你看一張市政府蓋章的「使用執照」,告訴你「這是政府認證合格的房子,安心住」。聽起來無懈可擊吧?這條告訴你:那張執照只是「政府准許蓋、准許用、准許拆」的許可證,不是政府幫建商背書的品質保證書。日後牆壁龜裂、漏水、結構出問題,建商不能拿著執照說「政府都說OK了不關我事」,照樣要負民事賠償、刑事過失、行政責任。反過來,政府也不會因為核發了執照,就替建商擔保你買的房子沒問題。這條的存在是把責任歸位:執照管的是「事前的形式合規」,事後出事是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四個角色各自分擔的責任。買房糾紛中很多人吵到一半才發現自己搞錯了對象。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26條為執照效力與責任歸屬的界線條款:第一項限縮建築執照的法律意義為「行政許可」而非品質保證,第二項將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列為各自獨立的責任主體,使行政許可效力與私法、刑事責任體系並行不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建築法第26條是什麼?

界定建築執照僅為行政許可、不是品質保證,並列起造、設計、監造、承造四種責任主體,是房屋糾紛中釐清責任的關鍵條文。

Q2有使用執照還能告建商嗎?

可以。執照只是行政許可,不影響建商的民事瑕疵擔保與過失責任,仍可依建築法第26條與民法第354條求償。

Q3房屋瑕疵要告誰?

依瑕疵成因鎖定責任主體:設計缺陷告設計人、監督不周告監造人、施工不當告承造人、發包選任問題告起造人,可一併列為被告。

Q4使用執照等於房屋品質保證嗎?

不是。執照只代表申請文件形式合規,不擔保施工品質、結構安全或材料真實。

Q5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差在哪?

起造人是出資業主、設計人是畫圖建築師、監造人是監督施工的建築師、承造人是實際施工的營造廠,四者責任範圍各不同。

Q6「執照僅為許可」是什麼意思?

指執照只是政府准許建造、使用、拆除的行政許可,不是政府為建築品質背書的保證書。

Q7房子有瑕疵但建商說有使用執照,怎麼辦?

蒐證固定瑕疵→找結構技師鑑定→寄存證信函載明建築法第26條與民法第354條→提民事訴訟求償。

Q8建築瑕疵要告誰?

依成因鎖定:設計缺陷告設計人、監督不周告監造人、施工不當告承造人、發包選任問題告起造人,可一併列被告。

Q9怎麼證明是設計或監造的責任?

調閱核定圖樣與施工紀錄、監造報告,委請結構技師或鑑定機構出具成因鑑定報告。

Q10買到有問題的新成屋怎麼求償?

以物之瑕疵擔保(民法第354條)對出賣人求償,並依建築法第26條向實際致害的責任主體請求損害賠償。

Q11建築法第26條 vs 民法瑕疵擔保差在哪?

第26條釐清行政責任與私法責任的界線,民法第354條是對出賣人求償的私法請求權基礎,常結合使用。

Q12告市政府核發執照有用嗎?

通常無用。執照僅審查當時形式合規,事後施工或加蓋瑕疵的責任在四方責任主體,不在發照機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ubjectdefinitionresponsibility
起造人出資興建的業主(建築法第15條)對工程成果與發包選任負責
設計人繪製圖樣的建築師(建築法第13條)設計缺陷致害負責
監造人監督施工的建築師(建築法第13條)未盡監督致施工瑕疵負責
承造人實際施工的營造廠(建築法第14條)施工不當致害負責

definition

起造人
出資興建的業主(建築法第15條)
設計人
繪製圖樣的建築師(建築法第13條)
監造人
監督施工的建築師(建築法第13條)
承造人
實際施工的營造廠(建築法第14條)

responsibility

起造人
對工程成果與發包選任負責
設計人
設計缺陷致害負責
監造人
未盡監督致施工瑕疵負責
承造人
施工不當致害負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建築基準法(検査済証は品質を保証しない)
韓國건축법(사용승인)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竣工验收)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271216 制定)

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退讓土地之收用,依土地法關於土地徵收之規定。

(0330830 全文修正)

各區域沿湖地帶,得準用前條之規定。

(0601210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規定核發之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   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 名詞
(0271216 制定)

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退讓土地之收用,依土地法關於土地徵收之規定。

(0330830 全文修正)

各區域沿湖地帶,得準用前條之規定。

(0601210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規定核發之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   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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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26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規定核發之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建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