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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建築法 第 26 條

  1. 1.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規定發之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
  2. 2.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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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26條規定,建築執照僅為行政許可而非品質保證,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侵害他人時仍須各自負責。

Q · 房子有使用執照,建商就不用負責了嗎?

依建築法第26條第一項,主管機關核發的執照僅是「准許建造、使用、拆除」的行政許可,不代表政府為建築品質背書。第二項明定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四種角色,只要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傷害,仍須各自依民事、刑事、行政法負責。建商不能拿執照當免責盾牌。

白話解讀

你買新房,建商給你看一張市政府蓋章的「使用執照」,告訴你「這是政府認證合格的房子,安心住」。聽起來無懈可擊吧?這條告訴你:那張執照只是「政府准許蓋、准許用、准許拆」的許可證,不是政府幫建商背書的品質保證書。日後牆壁龜裂、漏水、結構出問題,建商不能拿著執照說「政府都說OK了不關我事」,照樣要負民事賠償、刑事過失、行政責任。反過來,政府也不會因為核發了執照,就替建商擔保你買的房子沒問題。這條的存在是把責任歸位:執照管的是「事前的形式合規」,事後出事是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四個角色各自分擔的責任。買房糾紛中很多人吵到一半才發現自己搞錯了對象。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26條為執照效力與責任歸屬的界線條款:第一項限縮建築執照的法律意義為「行政許可」而非品質保證,第二項將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列為各自獨立的責任主體,使行政許可效力與私法、刑事責任體系並行不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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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建築法第26條是什麼?

界定建築執照僅為行政許可、不是品質保證,並列起造、設計、監造、承造四種責任主體,是房屋糾紛中釐清責任的關鍵條文。

Q2有使用執照還能告建商嗎?

可以。執照只是行政許可,不影響建商的民事瑕疵擔保與過失責任,仍可依建築法第26條與民法第354條求償。

Q3房屋瑕疵要告誰?

依瑕疵成因鎖定責任主體:設計缺陷告設計人、監督不周告監造人、施工不當告承造人、發包選任問題告起造人,可一併列為被告。

Q4使用執照等於房屋品質保證嗎?

不是。執照只代表申請文件形式合規,不擔保施工品質、結構安全或材料真實。

Q5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差在哪?

起造人是出資業主、設計人是畫圖建築師、監造人是監督施工的建築師、承造人是實際施工的營造廠,四者責任範圍各不同。

Q6「執照僅為許可」是什麼意思?

指執照只是政府准許建造、使用、拆除的行政許可,不是政府為建築品質背書的保證書。

Q7房子有瑕疵但建商說有使用執照,怎麼辦?

蒐證固定瑕疵→找結構技師鑑定→寄存證信函載明建築法第26條與民法第354條→提民事訴訟求償。

Q8建築瑕疵要告誰?

依成因鎖定:設計缺陷告設計人、監督不周告監造人、施工不當告承造人、發包選任問題告起造人,可一併列被告。

Q9怎麼證明是設計或監造的責任?

調閱核定圖樣與施工紀錄、監造報告,委請結構技師或鑑定機構出具成因鑑定報告。

Q10買到有問題的新成屋怎麼求償?

以物之瑕疵擔保(民法第354條)對出賣人求償,並依建築法第26條向實際致害的責任主體請求損害賠償。

Q11建築法第26條 vs 民法瑕疵擔保差在哪?

第26條釐清行政責任與私法責任的界線,民法第354條是對出賣人求償的私法請求權基礎,常結合使用。

Q12告市政府核發執照有用嗎?

通常無用。執照僅審查當時形式合規,事後施工或加蓋瑕疵的責任在四方責任主體,不在發照機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ubjectdefinitionresponsibility
起造人出資興建的業主(建築法第15條)對工程成果與發包選任負責
設計人繪製圖樣的建築師(建築法第13條)設計缺陷致害負責
監造人監督施工的建築師(建築法第13條)未盡監督致施工瑕疵負責
承造人實際施工的營造廠(建築法第14條)施工不當致害負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建築基準法(検査済証は品質を保証しない)
🇰🇷 韓國건축법(사용승인)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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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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