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26 條
- 1.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規定核發之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
- 2.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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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26條規定,建築執照僅為行政許可而非品質保證,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侵害他人時仍須各自負責。
Q · 房子有使用執照,建商就不用負責了嗎?
依建築法第26條第一項,主管機關核發的執照僅是「准許建造、使用、拆除」的行政許可,不代表政府為建築品質背書。第二項明定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四種角色,只要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傷害,仍須各自依民事、刑事、行政法負責。建商不能拿執照當免責盾牌。
白話解讀
你買新房,建商給你看一張市政府蓋章的「使用執照」,告訴你「這是政府認證合格的房子,安心住」。聽起來無懈可擊吧?這條告訴你:那張執照只是「政府准許蓋、准許用、准許拆」的許可證,不是政府幫建商背書的品質保證書。日後牆壁龜裂、漏水、結構出問題,建商不能拿著執照說「政府都說OK了不關我事」,照樣要負民事賠償、刑事過失、行政責任。反過來,政府也不會因為核發了執照,就替建商擔保你買的房子沒問題。這條的存在是把責任歸位:執照管的是「事前的形式合規」,事後出事是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四個角色各自分擔的責任。買房糾紛中很多人吵到一半才發現自己搞錯了對象。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26條為執照效力與責任歸屬的界線條款:第一項限縮建築執照的法律意義為「行政許可」而非品質保證,第二項將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列為各自獨立的責任主體,使行政許可效力與私法、刑事責任體系並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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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建築法第26條是什麼?▾
界定建築執照僅為行政許可、不是品質保證,並列四種責任主體。
Q2有使用執照還能告建商嗎?▾
可以,執照不影響建商的民事瑕疵擔保與過失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ubject | definition | responsibility |
|---|---|---|
| 起造人 | 出資興建的業主(建築法第15條) | 對工程成果與發包選任負責 |
| 設計人 | 繪製圖樣的建築師(建築法第13條) | 設計缺陷致害負責 |
| 監造人 | 監督施工的建築師(建築法第13條) | 未盡監督致施工瑕疵負責 |
| 承造人 | 實際施工的營造廠(建築法第14條) | 施工不當致害負責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建築基準法(検査済証は品質を保証しない)
🇰🇷 韓國건축법(사용승인)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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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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