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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27 條(鄉鎮公所核發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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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縣(局)政府所在地之鄉、鎮,適用本法之地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得委由鄉、鎮(縣轄市)公所依規定核發執照。鄉、鎮(縣轄市)公所核發執照,應每半年彙報縣(局)政府備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27 條規定,非縣政府所在地的鄉鎮,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得委由鄉鎮公所核發執照,鄉公所並須每半年彙報縣政府備案。

Q · 偏鄉蓋房子,建照要去鄉公所還是縣政府辦?

非縣府所在地、非公眾使用建築,可委由鄉公所核發

依建築法第 27 條,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才會落到鄉公所:一是該鄉鎮非縣(局)政府所在地、二是屬適用本法之地區、三是該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非供公眾使用。三者缺一,案件仍由縣(市)政府主管。鄉公所核發後須每半年彙報縣政府備案,縣政府保留上級監督權。實務上動工前先打電話向鄉公所建設課確認管轄,可避免跑錯衙門退件。

深度解讀

在偏鄉蓋房子,第一個要釐清的不是設計圖、不是預算,是「誰能發給你執照」。本條的存在是因為:偏遠鄉鎮的居民如果每件小事都要跑去縣政府辦執照,光是路程就讓人崩潰。所以法律設計了一個分流:在不是縣政府所在地的鄉鎮,如果你蓋的不是公眾使用的建築,當地鄉公所就有權核發執照。但這不是「鄉公所自己蓋自己決定」,鄉公所每半年要把核發紀錄整理給縣政府備案,讓縣政府保留監督權。對你來說最關鍵的是:搞清楚你的案子歸誰管。跑錯衙門是常見的鄉村建管糾紛起點,案子被退件兩三次,工期延誤的成本可能比你想像的更高。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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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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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27 條規定:「非縣(局)政府所在地之鄉、鎮,適用本法之地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得委由鄉、鎮(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