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28 條(建築執照種類)
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四、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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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28 條將建築執照分為建造、雜項、使用、拆除四種,分別對應新建增建、雜項工作物、使用變更與拆除行為。
Q · 建築執照到底分幾種?我要申請哪一種?
依建築法第 28 條,建築執照分四種:建造執照(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雜項執照(圍牆、招牌、蓄水池等雜項工作物)、使用執照(完工後使用或變更使用)、拆除執照(拆除建築物)。先確認你的行為屬於哪一類,再申請對應執照,走錯類別會被退件、工期延後。
白話解讀
有四件事情,沒這條對應的執照不能做:蓋房子、蓋附屬物(圍牆、廣告招牌、蓄水池、雕塑物等)、入住使用、拆除。多數人只聽過第一種「建造執照」,但問題就出在你不知道的另外三種。你家頂樓加蓋的鐵皮屋是不是違建?答案藏在第一款的「增建」裡:增建也需要建造執照。你家門口的廣告招牌沒倒沒人管?倒了砸到人才發現,當初沒申請第二款的「雜項執照」,責任會比你想的重很多。你買了房子但建商還沒申請使用執照就讓你交屋?根據第三款,這棟房子在法律上「不能合法使用」。每一款都是一道門,你必須走進對的門。走錯了,或根本沒走,後面的所有事情(賣房、貸款、營業、出租)都會卡關。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28 條為建築管制的入口分流條款,將建築執照依行為性質分為四種:建造執照對應建築物的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雜項執照對應圍牆、招牌等雜項工作物;使用執照對應完工後的使用或變更使用;拆除執照對應建築物拆除,構成台灣建築許可制度的基礎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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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頂樓加蓋是不是一定算違建?▾
如果當初沒申請建造執照中的「增建」就是違建。違建分既存違建(一定時點前,暫緩拆除)與新違建(之後,原則上要拆除),各縣市認定基準不同,例如台北市以民國 53 年為界。頂樓加蓋若有早期空照圖、稅單佐證可認定為既存違建,雖能暫緩拆除但仍是違建身分,賣房時依誠信原則必須揭露。
Q2我家裝潢動到牆,需要申請執照嗎?▾
看動到什麼牆。只是內部隔間、表面裝飾屬室內裝修,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處理,不需建造執照。但若動到承重牆、外牆、樑柱等結構,屬建築法第 9 條第 3 款的修建,必須申請建造執照。發包前要請設計師白紙黑字寫清楚是否需申請,以免被檢舉後才補申請、工期延誤。
Q3圍牆、廣告招牌真的需要執照嗎?▾
依建築法第 7 條,雜項工作物包括圍牆、廣告招牌、煙囪、蓄水池、雕塑物等,興建須申請第 28 條第二款的雜項執照。實務上小型設置可能有簡化程序,依各縣市自治法規。招牌沒申請執照若掉落砸傷人,業者可能因無執照無法主張產品責任險全額理賠,責任擴大。
Q4把住家改成餐廳或補習班,要重新申請嗎?▾
要。第 28 條第三款的使用執照不只是完工後第一次申請,變更使用也必須重新申請(搭配第 73 條第 2 項)。住宅改商業用途涉及消防、停車位、無障礙設施變更,須走完整變更使用許可程序。違規營業除罰鍰外,發生意外時保險公司可主張違法使用拒賠(金額以現行法為準)。
Q5建築執照分幾種?▾
依建築法第 28 條分四種: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拆除執照,是所有建築行為的入口分流。
Q6建造執照和使用執照差在哪?▾
建造執照是動工前的許可,使用執照是完工後核可使用的許可;沒有使用執照,房子在法律上不能合法使用。
Q7什麼是雜項工作物?▾
依第 7 條指圍牆、廣告招牌、煙囪、蓄水池、雕塑物等附屬於建築基地的設施,興建須請領雜項執照。
Q8什麼情況需要拆除執照?▾
拆除建築物前須請領拆除執照,擅自拆除違反第 25 條,可能遭勒令停工與罰鍰。
Q9頂樓加蓋要怎麼申請執照?▾
增建屬建造執照範圍,須委託建築師備齊圖樣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未申請即違建。
Q10房子改成民宿或補習班要怎麼處理?▾
變更使用須依第 28 條第三款搭配第 73 條重新申請使用執照,涉及消防、停車、無障礙設施變更。
Q11怎麼確認自己要申請哪一種執照?▾
先判斷行為性質(建造/雜項/使用變更/拆除),對應四款執照,諮詢建築師確認避免走錯類別被退件。
Q12怎麼查房子有沒有使用執照?▾
可調閱建物登記謄本與使用執照記載,對照現場格局;找不到時可向主管建築機關調閱原始檔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建造執照 | 雜項執照 | 使用執照 | 拆除執照 |
|---|---|---|---|---|
| 適用行為 | 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 雜項工作物(圍牆、招牌、蓄水池等) | 完工後使用或變更使用 | 建築物拆除 |
| 申請時機 | 動工前 | 施作前 | 完工後、入住前 | 拆除前 |
| 未申請後果 | 違建、勒令停工、罰鍰、得拆除 | 違規、罰鍰、安全責任擴大 | 不得合法使用、貸款保險受阻 | 擅自拆除違反第 25 條、停工罰鍰 |
| 對應同法條文 | 第 9 條(建造定義) | 第 7 條(雜項工作物定義) | 第 70、73 條 | 第 25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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