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28 條(建築執照種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四、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四、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