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28 條(建築執照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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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四、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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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28 條將建築執照分為建造、雜項、使用、拆除四種,分別對應新建增建、雜項工作物、使用變更與拆除行為。
Q · 建築執照到底分幾種?我要申請哪一種?
四種:建造、雜項、使用、拆除執照
依建築法第 28 條,建築執照分四種:建造執照(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雜項執照(圍牆、招牌、蓄水池等雜項工作物)、使用執照(完工後使用或變更使用)、拆除執照(拆除建築物)。先確認你的行為屬於哪一類,再申請對應執照,走錯類別會被退件、工期延後。
深度解讀
有四件事情,沒這條對應的執照不能做:蓋房子、蓋附屬物(圍牆、廣告招牌、蓄水池、雕塑物等)、入住使用、拆除。多數人只聽過第一種「建造執照」,但問題就出在你不知道的另外三種。你家頂樓加蓋的鐵皮屋是不是違建?答案藏在第一款的「增建」裡:增建也需要建造執照。你家門口的廣告招牌沒倒沒人管?倒了砸到人才發現,當初沒申請第二款的「雜項執照」,責任會比你想的重很多。你買了房子但建商還沒申請使用執照就讓你交屋?根據第三款,這棟房子在法律上「不能合法使用」。每一款都是一道門,你必須走進對的門。走錯了,或根本沒走,後面的所有事情(賣房、貸款、營業、出租)都會卡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使用執照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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