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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28建築執照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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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四、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28 條將建築執照分為建造、雜項、使用、拆除四種,分別對應新建增建、雜項工作物、使用變更與拆除行為。

Q · 建築執照到底分幾種?我要申請哪一種?

四種:建造、雜項、使用、拆除執照

依建築法第 28 條,建築執照分四種:建造執照(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雜項執照(圍牆、招牌、蓄水池等雜項工作物)、使用執照(完工後使用或變更使用)、拆除執照(拆除建築物)。先確認你的行為屬於哪一類,再申請對應執照,走錯類別會被退件、工期延後。

白話解讀

有四件事情,沒這條對應的執照不能做:蓋房子、蓋附屬物(圍牆、廣告招牌、蓄水池、雕塑物等)、入住使用、拆除。多數人只聽過第一種「建造執照」,但問題就出在你不知道的另外三種。你家頂樓加蓋的鐵皮屋是不是違建?答案藏在第一款的「增建」裡:增建也需要建造執照。你家門口的廣告招牌沒倒沒人管?倒了砸到人才發現,當初沒申請第二款的「雜項執照」,責任會比你想的重很多。你買了房子但建商還沒申請使用執照就讓你交屋?根據第三款,這棟房子在法律上「不能合法使用」。每一款都是一道門,你必須走進對的門。走錯了,或根本沒走,後面的所有事情(賣房、貸款、營業、出租)都會卡關。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28 條為建築管制的入口分流條款,將建築執照依行為性質分為四種:建造執照對應建築物的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雜項執照對應圍牆、招牌等雜項工作物;使用執照對應完工後的使用或變更使用;拆除執照對應建築物拆除,構成台灣建築許可制度的基礎分類。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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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頂樓加蓋是不是一定算違建?

如果當初沒申請建造執照中的「增建」就是違建。違建分既存違建(一定時點前,暫緩拆除)與新違建(之後,原則上要拆除),各縣市認定基準不同,例如台北市以民國 53 年為界。頂樓加蓋若有早期空照圖、稅單佐證可認定為既存違建,雖能暫緩拆除但仍是違建身分,賣房時依誠信原則必須揭露。

Q2我家裝潢動到牆,需要申請執照嗎?

看動到什麼牆。只是內部隔間、表面裝飾屬室內裝修,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處理,不需建造執照。但若動到承重牆、外牆、樑柱等結構,屬建築法第 9 條第 3 款的修建,必須申請建造執照。發包前要請設計師白紙黑字寫清楚是否需申請,以免被檢舉後才補申請、工期延誤。

Q3圍牆、廣告招牌真的需要執照嗎?

依建築法第 7 條,雜項工作物包括圍牆、廣告招牌、煙囪、蓄水池、雕塑物等,興建須申請第 28 條第二款的雜項執照。實務上小型設置可能有簡化程序,依各縣市自治法規。招牌沒申請執照若掉落砸傷人,業者可能因無執照無法主張產品責任險全額理賠,責任擴大。

Q4把住家改成餐廳或補習班,要重新申請嗎?

要。第 28 條第三款的使用執照不只是完工後第一次申請,變更使用也必須重新申請(搭配第 73 條第 2 項)。住宅改商業用途涉及消防、停車位、無障礙設施變更,須走完整變更使用許可程序。違規營業除罰鍰外,發生意外時保險公司可主張違法使用拒賠(金額以現行法為準)。

Q5建築執照分幾種?

依建築法第 28 條分四種: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拆除執照,是所有建築行為的入口分流。

Q6建造執照和使用執照差在哪?

建造執照是動工前的許可,使用執照是完工後核可使用的許可;沒有使用執照,房子在法律上不能合法使用。

Q7什麼是雜項工作物?

依第 7 條指圍牆、廣告招牌、煙囪、蓄水池、雕塑物等附屬於建築基地的設施,興建須請領雜項執照。

Q8什麼情況需要拆除執照?

拆除建築物前須請領拆除執照,擅自拆除違反第 25 條,可能遭勒令停工與罰鍰。

Q9頂樓加蓋要怎麼申請執照?

增建屬建造執照範圍,須委託建築師備齊圖樣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未申請即違建。

Q10房子改成民宿或補習班要怎麼處理?

變更使用須依第 28 條第三款搭配第 73 條重新申請使用執照,涉及消防、停車、無障礙設施變更。

Q11怎麼確認自己要申請哪一種執照?

先判斷行為性質(建造/雜項/使用變更/拆除),對應四款執照,諮詢建築師確認避免走錯類別被退件。

Q12怎麼查房子有沒有使用執照?

可調閱建物登記謄本與使用執照記載,對照現場格局;找不到時可向主管建築機關調閱原始檔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拆除執照
適用行為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雜項工作物(圍牆、招牌、蓄水池等)完工後使用或變更使用建築物拆除
申請時機動工前施作前完工後、入住前拆除前
未申請後果違建、勒令停工、罰鍰、得拆除違規、罰鍰、安全責任擴大不得合法使用、貸款保險受阻擅自拆除違反第 25 條、停工罰鍰
對應同法條文第 9 條(建造定義)第 7 條(雜項工作物定義)第 70、73 條第 25 條

建造執照

適用行為
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申請時機
動工前
未申請後果
違建、勒令停工、罰鍰、得拆除
對應同法條文
第 9 條(建造定義)

雜項執照

適用行為
雜項工作物(圍牆、招牌、蓄水池等)
申請時機
施作前
未申請後果
違規、罰鍰、安全責任擴大
對應同法條文
第 7 條(雜項工作物定義)

使用執照

適用行為
完工後使用或變更使用
申請時機
完工後、入住前
未申請後果
不得合法使用、貸款保險受阻
對應同法條文
第 70、73 條

拆除執照

適用行為
建築物拆除
申請時機
拆除前
未申請後果
擅自拆除違反第 25 條、停工罰鍰
對應同法條文
第 25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建築基準法第 6 条(建築確認・確認済証)
韓國건축법 제11조(건축허가)
中國城乡规划法第 40 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法第 7 条(施工许可证)
德國Musterbauordnung (MBO) §§ 59 ff.(Baugenehmigung,各邦 Bauordnung 規定)
法國Code de l'urbanisme art. L421-1(permis de construire)
美國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IBC)+ 地方 building permit/certificate of occupanc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271216 制定)

市縣主管建築機關於必要時,得對於核定之建築工程,規定其建築期限。   前項建築期限,承造人因特殊障礙未能如期完工時,得聲請展期。

(0330830 全文修正)

建築工程,經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審查發給建築執照後,應由承造人將興工日期呈報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備案。

(0601210 全文修正)

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四、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 使用執照名詞
(0271216 制定)

市縣主管建築機關於必要時,得對於核定之建築工程,規定其建築期限。   前項建築期限,承造人因特殊障礙未能如期完工時,得聲請展期。

(0330830 全文修正)

建築工程,經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審查發給建築執照後,應由承造人將興工日期呈報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備案。

(0601210 全文修正)

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四、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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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28 條規定:「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二、雜項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