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29 條(規費或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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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執照時,應依左列規定,向建築物之起造人或所有人收取規費或工本費: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如有變更設計時,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 二、使用執照:收取執照工本費。 三、拆除執照:免費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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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29 條規定,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造價千分之一以下收規費,使用執照收工本費,拆除執照免費發給。
Q · 申請建照的規費怎麼算?拆除執照要錢嗎?
建照按造價千分之一以下收,拆除執照免費
依建築法第 29 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造價千分之一以下收取規費,這是法定上限;中途變更設計時,要再就變更部分按千分之一以下加收。使用執照只收執照工本費,拆除執照則免費發給。換言之,造價是規費的計算基礎,變更越多次規費疊加越快,而合法拆除不收執照費。
深度解讀
蓋房子要花錢,連跟政府申請執照本身也要花錢。但這條藏了一個很多起造人不知道的數字:建造執照和雜項執照的規費,是按「建築物造價」的千分之一以下收。一棟造價兩億的建案,規費上限就是二十萬。聽起來不多,但重點在後段:如果你中途變更設計(這在實務上幾乎是百分之百會發生的事),變更部分要再按千分之一以下收。變更越多次、規模越大,規費疊加越快。而拆除執照完全免費。為什麼?因為政府希望你合法拆,不要偷拆。這個費率設計本身就是一種政策訊號:蓋要付費、拆免費、變更要再付一次。看懂這個邏輯,你跟建築師、營造廠談合約時,就知道規費這一欄不能寫成固定金額,必須隨造價浮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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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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