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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29規費或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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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發執照時,應依左列規定,向建築物之起造人或所有人收取規費或工本費: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如有變更設計時,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 二、使用執照:收取執照工本費。 三、拆除執照:免費發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29 條規定,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造價千分之一以下收規費,使用執照收工本費,拆除執照免費發給。

Q · 申請建照的規費怎麼算?拆除執照要錢嗎?

建照按造價千分之一以下收,拆除執照免費

依建築法第 29 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造價千分之一以下收取規費,這是法定上限;中途變更設計時,要再就變更部分按千分之一以下加收。使用執照只收執照工本費,拆除執照則免費發給。換言之,造價是規費的計算基礎,變更越多次規費疊加越快,而合法拆除不收執照費。

白話解讀

蓋房子要花錢,連跟政府申請執照本身也要花錢。但這條藏了一個很多起造人不知道的數字:建造執照和雜項執照的規費,是按「建築物造價」的千分之一以下收。一棟造價兩億的建案,規費上限就是二十萬。聽起來不多,但重點在後段:如果你中途變更設計(這在實務上幾乎是百分之百會發生的事),變更部分要再按千分之一以下收。變更越多次、規模越大,規費疊加越快。而拆除執照完全免費。為什麼?因為政府希望你合法拆,不要偷拆。這個費率設計本身就是一種政策訊號:蓋要付費、拆免費、變更要再付一次。看懂這個邏輯,你跟建築師、營造廠談合約時,就知道規費這一欄不能寫成固定金額,必須隨造價浮動。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29 條為建築規費徵收之規範,明定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各類執照時的收費方式:建造執照與雜項執照按造價千分之一以下收取,變更設計按變更部分另計;使用執照收工本費;拆除執照免費發給,構成「蓋要付費、變更再付、拆除免費」的費率政策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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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建商說規費要十幾萬,這個金額合理嗎?

拿建築物造價乘以千分之一,這就是規費的天花板。造價一億,規費上限就是十萬。若建商收費超過此上限,問題就大了。內行人提示:各縣市實際收費標準通常低於千分之一,可到所在縣市建管處網站查「建築規費收費標準」,比建商報價更準確。

Q2變更設計要再收一次規費,這合理嗎?

合理且合法。本條第一款明定變更設計要按變更部分另收千分之一以下規費,因為主管機關須重新審查變更圖說。內行人提示:若預期會多次變更,盡量把變更需求集中在同一次提出,可節省規費和時間,建築師通常不會主動提,因為每次變更對他們是另計服務費。

Q3拆除執照真的不用錢?那為什麼還是有人偷拆?

本條第三款明定拆除執照免費發給。但合法拆除還涉及鄰損鑑定、廢棄物清運、勞工安全等執行成本,這些不是執照規費。偷拆是為省這些成本和時間。內行人提示:被抓到偷拆的罰鍰可能高達造價的若干倍(建築法第86條),算下來遠比合法拆除貴。

Q4建築法第29條是什麼?

規範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執照的收費方式,分建造/雜項、使用、拆除三類分別計收規費或工本費。

Q5建築規費和工本費差在哪?

規費按造價比例計收(千分之一以下),工本費是核發證照文件的定額成本費,使用執照收的就是工本費。

Q6什麼是建築物造價?

依主管機關造價標準表核定的建築成本,是規費計算的基礎,也連動後續房屋稅評估。

Q7規費和稅金有什麼不同?

規費是行政審查的使用者付費、按造價計,稅金是法定稅捐、按所得或財產計,兩者性質與計算基礎都不同。

Q8建照規費怎麼算?

以建築物造價乘千分之一為法定上限,各縣市實際費率多更低,可查當地建築規費收費標準。

Q9規費要繳多少錢?

造價的千分之一以下為上限,例如造價一億上限十萬;變更設計另按變更造價千分之一加收。

Q10怎麼核對規費有沒有被多收?

取得核定造價→乘千分之一算上限→比對通知單→確認變更規費單獨開單→超收可申請退費。

Q11規費超收要怎麼證明並爭取退費?

以核定造價與費率計算佐證超過上限,向主管機關申請計算說明,繳款後30日內提訴願。

Q12建造執照 vs 拆除執照收費差在哪?

建造執照按造價千分之一以下收費,拆除執照完全免費,差別來自政策誘導合法拆除。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271216 制定)

建築工程逾原定建築期限而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展期者,除飭令補行聲請外,並得對於承造人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二以下罰鍰。

(0330830 全文修正)

市縣主管建築機關於必要時,得對於核定之建築工程,規定其建築期限。   前項建築期限,承造人因特殊障礙未能如期完工時,得聲請展期。

(0601210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執照時,應依左列規定向建築物之起造人或所有人收取規費或工本費: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如有變更設計時,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   二、使用執照:收取執照工本費。   三、拆除執照:免費發給。   前項規費應列入預算,得作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建築管理業務費用。

(0731026 修正)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執照時,應依左列規定,向建築物之起造人或所有人收取規費或工本費: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如有變更設計時,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   二、使用執照:收取執照工本費。   三、拆除執照:免費發給。

立法理由為推動建築技術、建築材料、建築管理等之研究改進並籌措經費,第二項增列本條規費得作為有關建築之研究、發展業務費用。

  • 名詞
  • 規費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0271216 制定)

建築工程逾原定建築期限而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展期者,除飭令補行聲請外,並得對於承造人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二以下罰鍰。

(0330830 全文修正)

市縣主管建築機關於必要時,得對於核定之建築工程,規定其建築期限。   前項建築期限,承造人因特殊障礙未能如期完工時,得聲請展期。

(0601210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執照時,應依左列規定向建築物之起造人或所有人收取規費或工本費: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如有變更設計時,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   二、使用執照:收取執照工本費。   三、拆除執照:免費發給。   前項規費應列入預算,得作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建築管理業務費用。

(0731026 修正)

為推動建築技術、建築材料、建築管理等之研究改進並籌措經費,第二項增列本條規費得作為有關建築之研究、發展業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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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29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執照時,應依左列規定,向建築物之起造人或所有人收取規費或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