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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建築法5公眾用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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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5條把建築物分為一般與公眾使用兩類,凡供公眾工作、營業、遊覽、娛樂等使用者即屬公眾使用建築物,須負公共安全申報等義務。

Q · 我的店面算不算「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看用途不看坪數,對公眾開放就算

依建築法第5條,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或其他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都屬於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判斷標準是「誰會進出這個空間」,不是面積大小,一坪的店面只要對不特定公眾開放就算,實際範圍由內政部公告的用途類組界定。一旦歸入此類,年度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變更使用執照、室內裝修審查等義務隨之而來。

白話解讀

你以為「建築物」就是建築物,差別只在大小和位置。錯了。建築法把建築物分成兩個世界,這條就是分界線。一旦你的房子被歸類為「供公眾使用」,整個遊戲規則就變了:每年(或兩年)強制做公共安全檢查、變更使用前要申請使用執照變更、室內裝修要審查、可能還要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一般住宅這些通通不用。最危險的是這條的範圍是開放式的,「其他供公眾使用」這六個字,授權內政部用公告劃出實際範圍,包含餐廳、補習班、診所、健身房、KTV、民宿、工作室。很多小老闆頂讓了一間店就開始做生意,根本不知道自己進入了「公眾使用」的世界,每年該做的公安申報沒做,年復一年累積違規而不自知。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5條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的定義性規範,以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為判準,將建築物區分為一般使用與公眾使用兩類,並以開放式文字授權主管機關以公告劃定實際範圍,是建築管理體系中決定建築物公共安全義務歸屬的核心開關。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在自家公寓開個小工作室上課,到底算不算公眾使用建築物?

看對外開放程度和實際使用情形,沒有最小面積或人數的硬門檻。內政部公告的範圍包括補習班、工作室、課程教室、診所、餐廳等。有公開招生、固定營業時段、容納不特定學員時,就跨進公眾使用的範圍。實務上主管機關第一順位看使用執照上的核准用途,開店前先確認比事後爭執重要。

Q2被歸成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後我要做什麼?

主要四件義務:變更使用前申請使用執照變更(建築法第73條)、依使用類組每1或2年做公共安全檢查並申報(建築法第77條)、室內裝修事前審查(建築法第77條之2)、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義務各自獨立,做了一項不代表其他免責,最常被忽略的是年度公安申報。

Q3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定義是什麼?

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實際範圍由內政部公告。

Q4公眾使用建築物和一般建築物差在哪?

前者須年度公安申報、變更使用審查等義務,後者原則免;分界看用途不看坪數。

Q5「其他供公眾使用」指的是什麼?

開放式授權,由內政部公告劃定,含餐廳、補習班、診所、健身房、KTV、民宿、工作室等。

Q6公眾使用建築物和公有建築物一樣嗎?

不一樣,公有看所有權(建築法第6條),公眾使用看用途,兩者判準不同。

Q7怎麼確認我的店算不算公眾使用建築物?

取得使用執照看核准用途,再對照內政部公告的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類組。

Q8公眾使用建築物有哪些義務要辦?

變更使用執照、年度公安申報、室內裝修審查、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Q9漏做公安申報被開罰怎麼處理?

先看處分的法律依據與分類,主動補辦能換較輕處分,30日內可提訴願。

Q10公安申報多久要做一次?

依使用類組每1年或每2年一次,申報期限由地方政府公告,請以現行法為準。

Q11建築法第5條 vs 消防法應設場所差在哪?

兩者範圍高度重疊但獨立,消防法看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建築法看建築管理義務。

Q12民宿算住宅還是公眾使用建築物?

短租日租加對外招攬接近公眾使用,消防與公安義務跟住宅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ublic_usegeneral_building
判斷基準用途(是否對公眾開放)
公安申報每1或2年強制申報原則免
變更使用須申請使用執照變更視情形
室內裝修須事前審查原則免審查

public_use

判斷基準
用途(是否對公眾開放)
公安申報
每1或2年強制申報
變更使用
須申請使用執照變更
室內裝修
須事前審查

general_building

判斷基準
公安申報
原則免
變更使用
視情形
室內裝修
原則免審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建築基準法第2条第2号(特殊建築物)
德國Sonderbau(各邦 Landesbauordnung 特殊用途建築物概念)
法國Établissement Recevant du Public (ERP),Code de la construction et de l'habitation
美國Assembly Occupancy / Group A(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公眾聚集用途)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271216 制定)

建築物之承造人,以依法登記之營造廠商為限。   依法登記之營造廠商,如未能適應各該地方之需要時,得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0330830 全文修正)

建築物之承造人稱營造業,以依法登記之營造廠商為限。   依法登記之營造廠商,如不能適應各該地方之需要時,得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0601210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 公眾名詞
(0271216 制定)

建築物之承造人,以依法登記之營造廠商為限。   依法登記之營造廠商,如未能適應各該地方之需要時,得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0330830 全文修正)

建築物之承造人稱營造業,以依法登記之營造廠商為限。   依法登記之營造廠商,如不能適應各該地方之需要時,得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0601210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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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