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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6公有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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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公有建築物,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6 條界定公有建築物範圍,包含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以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四類。

Q · 公有建築物到底包含哪些?台電大樓算嗎?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自治團體及紀念性建築都算

依建築法第 6 條,公有建築物包含四類: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如台電、台水、台鐵)、自治團體(鄉鎮市公所、農會、漁會),以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公有」的範圍比口語的「政府蓋的」寬得多,半官方企業與自治團體的建築物都納入。被歸類為公有建築物後,其建造程序與使用管理適用建築法的特別規定。

白話解讀

你下次走進台電的辦公大樓、台水的營業所、捷運站的辦公區,可以多看一眼這棟樓的設計細節。這些建築物在法律上跟總統府、行政院、各級法院屬於同一個類別,叫公有建築物。第6條的工作就是把這個類別劃出來:政府機關當然算,公營事業機構(台電、台水、台糖、台鐵這些)也算,連自治團體(鄉鎮市公所、農會、漁會)的建築物都包含在內。最有想像空間的是最後一句「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沒有明確標準,由主管機關裁量。為什麼這個分類重要?因為一旦被歸類為公有建築物,就會觸發建築法第28條的特別程序、第76條的使用管理規則。蓋的程序、管的方式、改的限制,全部都不一樣。

法律定性

公有建築物為建築法第 6 條所定義的建築物類別,範圍涵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所屬建築物,以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一旦歸入此類別,其建造與使用管理即適用建築法的特別規定,與一般私有建築物的管理程序不同。其中「具有紀念性」缺乏統一判準,由主管建築機關個案裁量。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租台電大樓的一個樓層辦公,這個空間還算公有建築物嗎?

整棟樓的「公有建築物」身份不會因為個別樓層出租而改變。承租人在裡面做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依建築法第76條規定,要由承租人領得執照後才能施工,比一般辦公室裝修多了一道程序。內行人提示:簽租約時要先確認房東(公營事業)願不願意配合協助申請程序,否則你可能簽完約才發現連基本裝修都跨不過審核這關。

Q2什麼樣的建築會被認定為「具有紀念性」?私人蓋的紀念堂算嗎?

實務上沒有統一標準,由各縣市建管機關個案認定。一般來說,由政府或公益團體興建、紀念特定歷史人物或事件的建築物比較容易被認定,例如紀念堂、忠烈祠、烈士紀念碑等。私人興建的紀念堂通常不算,因為缺乏公共性。內行人提示:這個認定彈性很大,如果你關心某棟建築物的存留,與其爭辯它「有沒有紀念性」,更實用的是同步走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歷史建築」登錄程序,那條路有更明確的審查機制。

Q3公有建築物是什麼?

建築法第 6 條定義的建築物類別,涵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四類。

Q4公有建築物包含哪些?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台電台水台鐵)、自治團體(鄉鎮市公所農漁會)及紀念性建築。「公有」比口語的「政府的」寬很多。

Q5公營事業的建築物算公有建築物嗎?

算。台電、中華郵政、台糖、台鐵等公營事業機構的辦公大樓、倉庫都納入公有建築物範圍。

Q6什麼叫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

無統一標準,由各縣市建管機關個案認定,多為紀念特定歷史人物或事件、具公共性的建築物。

Q7怎麼判斷一棟樓是不是公有建築物?

先看所有權主體:屬政府機關、公營事業、自治團體即是;另加上經認定具紀念性的建築物。

Q8公有建築物蓋的程序跟一般建築差在哪?

被歸類後適用建築法特別規定,需層層報准,程序較民間建案複雜,是公家工程較慢的原因之一。

Q9租公有建築物的樓層裝修要申請嗎?

要。整棟公有建築物身份不因出租改變,承租人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須先領得執照才能施工。

Q10如何主張某棟建築具有紀念性?

與其爭辯「有沒有紀念性」,更實用的是同步走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歷史建築登錄程序,審查機制較明確。

Q11公有建築物 vs 公眾用建築物差在哪?

前者以所有權主體(公部門)分類,後者以使用對象(供公眾使用)分類,標準不同、可能在同一棟重疊(如公立醫院)。

Q12公有建築物 vs 一般私有建築物管理差在哪?

公有建築物適用特別程序與使用管理規定,改建拆除門檻較高;私有建築物走一般建築管理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公有建築物(第6條)公眾用建築物(第5條)一般私有建築物
分類依據依所有權主體(公部門)依使用對象(供公眾使用)私人所有且非供公眾使用
典型例子區公所、台電大樓、忠烈祠百貨公司、戲院、醫院私人住宅、自用小型店面
管理程序適用公有建築物特別規定適用較嚴格的公安使用管理一般建築管理程序
可否重疊可同時為公眾用(如公立醫院)可同時為公有(如公立醫院)兩者皆非

公有建築物(第6條)

分類依據
依所有權主體(公部門)
典型例子
區公所、台電大樓、忠烈祠
管理程序
適用公有建築物特別規定
可否重疊
可同時為公眾用(如公立醫院)

公眾用建築物(第5條)

分類依據
依使用對象(供公眾使用)
典型例子
百貨公司、戲院、醫院
管理程序
適用較嚴格的公安使用管理
可否重疊
可同時為公有(如公立醫院)

一般私有建築物

分類依據
私人所有且非供公眾使用
典型例子
私人住宅、自用小型店面
管理程序
一般建築管理程序
可否重疊
兩者皆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公共建築物概念散見於建築基準法及公共建築物等木材利用促進法,無與本條完全對應之單一定義條文
韓國건축법상 공공건축물 개념存在,惟無與本條完全對應之單一定義條文
中國中國《建築法》及政府投資建設相關規定涉及政府投資建築,無完全對應之公有建築物定義條文
德國öffentliche Gebäude 概念見於各邦 Landesbauordnung,無聯邦統一定義條文
法國bâtiments publics 概念見於 Code de la construction et de l'habitation,無與本條完全對應之單一定義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271216 制定)

中央或省或直隸於行政院之市之公有建築,造價逾三萬元者,應由起造機關擬具建築計劃工程圖及說明書,樣連同造價預算,送由內政部審查核定。縣市以下之公有建築,由建設廳審查核定,但應彙報內政部備案。   前項所稱公有建築,謂政府機關或自治團體之建築。

(0330830 全文修正)

建築師及營造業之管理規則,由內政部定之。

(0601210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公有建築物,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

  • 自治團體名詞
(0271216 制定)

中央或省或直隸於行政院之市之公有建築,造價逾三萬元者,應由起造機關擬具建築計劃工程圖及說明書,樣連同造價預算,送由內政部審查核定。縣市以下之公有建築,由建設廳審查核定,但應彙報內政部備案。   前項所稱公有建築,謂政府機關或自治團體之建築。

(0330830 全文修正)

建築師及營造業之管理規則,由內政部定之。

(0601210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公有建築物,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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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6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有建築物,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