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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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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7 條把圍牆、招牌、煙囪、水塔、游泳池、機械停車設備等列為「雜項工作物」,依第 28 條原則上須申請雜項執照才能施作。

Q · 圍牆、招牌、泳池這些算建築物嗎?要申請執照嗎?

算雜項工作物,原則上要申請雜項執照

依建築法第 7 條,圍牆、招牌廣告、煙囪、水塔、游泳池、機械停車設備、建物完工後加裝的中央空調與電梯等,都屬「雜項工作物」。依同法第 28 條原則上須申請雜項執照才能施作,未申請即屬違章建築,可命令停工、罰鍰並強制拆除(第 86 條)。但部分小型項目(如低矮圍牆、小型招牌)各縣市自治條例可能免申請,動工前先洽當地建管處。

白話解讀

裝個店招、砌一堵圍牆、在後院挖個泳池,多數人覺得這是「裝潢」或「景觀」。但建築法第 7 條把這些東西全部劃進一個你可能沒聽過的分類:「雜項工作物」。被歸進這個分類意味著它跟蓋一棟房子一樣,必須先申請「雜項執照」(建築法第 28 條)才能動工。沒申請就做下去,就是違章建築,可以被命令停工、罰鍰並強制拆除(建築法第 86 條)。這條的可怕之處不在於罰多重,而在於它涵蓋的範圍遠遠超出想像:營業用爐灶、水塔、招牌廣告、樹立廣告、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駁崁、挖填土石方,連建築物完工後加裝的中央空調、電梯、機械停車位、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全都包在裡面。法律上,這些跟你家是不是「私人土地」無關。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7 條為「雜項工作物」之定義性規範,列舉營業爐、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駁崁、挖填土石方,以及建築物完工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與第 4 條「建築物」共同界定建築法的管制範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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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圍牆也要申請執照?我家祖傳的地耶

依建築法第 7 條,圍牆是雜項工作物,依第 28 條原則上需要雜項執照。土地是否祖傳、是否私有,與要不要申請無關,建築法管的是「建造行為」不是「土地所有權」。但很矮的圍牆(高度依各縣市規定)可能免申請,動工前打電話到當地建管處詢問最快。

Q2店招立得不大,需要雜項執照嗎?

依本條,招牌廣告和樹立廣告都是雜項工作物,原則上要申請,但各縣市對小型招牌有面積、高度雙重門檻的免辦規定。實務上還有「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等子法,直接洽當地建管處告知招牌尺寸與位置最準確。

Q3中古屋的機械停車位沒登記,買了會有問題嗎?

可能有大問題。機械停車設備自民國 92 年起明文納入本條範圍,需要雜項執照及定期安全檢查。未登記設備在未來檢驗、保險、出租時都可能受阻,最壞會被命令停用。簽約前要求賣方出示雜項執照與安全檢查合格證,沒有的話可議價或要求交屋前補正。

Q4圍牆要申請執照嗎?

圍牆是雜項工作物,原則上要申請雜項執照,但低矮圍牆各縣市可能免辦,先洽建管處確認。

Q5什麼是雜項工作物?

建築法第 7 條列舉的圍牆、招牌、煙囪、水塔、泳池、機械停車設備等,房子以外仍須建築管制的工程物。

Q6什麼是雜項執照?

建築法第 28 條四種執照之一,專供雜項工作物建造申請,與建造執照各自獨立。

Q7加裝電梯、中央空調算雜項工作物嗎?

算。建物完工後增設的昇降設備、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都列在第 7 條內。

Q8雜項執照怎麼申請?

查免辦門檻 → 達規模者委託建築師設計 → 備齊圖說文件 → 向建管處申請 → 領照後施工。

Q9沒申請雜項執照被檢舉怎麼辦?

先確認是否真落入本條範圍與免辦門檻;能補件就補申請,不能補就盡早拆除,收處分書 30 天內可提訴願。

Q10申請雜項執照要多少錢?

規費或工本費依第 29 條由地方訂定;達規模者另有建築師設計監造費,小型項目門檻內可免。

Q11怎麼確認我的工程物要不要申請?

比對第 7 條列舉項目,再查當地縣市自治條例免辦門檻,最快是直接電洽建管處告知尺寸位置。

Q12雜項執照 vs 建造執照差在哪?

建造執照管房子本體,雜項執照管圍牆、招牌、煙囪等工作物,兩者是獨立的兩張執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建築基準法第 88 条(工作物への準用:擁壁・広告塔・高架水槽・昇降機等)
韓國건축법 제83조(옹벽 등 공작물의 축조신고)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5

(0271216 制定)

中央或省或直隸於行政院之市之公有建築,造價逾三萬元以下者,依該起造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之核定為之,如起造機為中央各部會以上之機關或省政府或直隸於行政院之市政府,由各該機關自行決定,但均應將建築計劃、工程圖樣及說明書連同造價預算,送內政部備案。

(0330830 全文修正)

中央或省或院轄市公有建築,應由起造機關擬具建築計劃,工程圖樣及說明書,連同造價預算,送由內政部審查核定;縣市以下之公有建築物,由建設廳審查核定。但應彙報內政部備案。   前項所稱公有建築,謂政府機關或自治團體之建築。

(0601210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灶、水塔、瞭望臺、廣告牌、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駁嵌及挖填土石方等工程。

(0641226 修正)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灶、水塔、瞭望臺、廣告牌、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駁嵌、高架遊戲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昇降設備,防空避難、汙物處理及挖填土石方等工程。

立法理由高架遊戲設施、防空避難設備、游泳池、昇降設備等均關係公眾安全,地下儲藏庫及污物處理設備等均關係公眾衛生,為便於管理及建造,特明文列入本條雜項工作物範圍之內。

(0920506 修正)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竈、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現行「廣告物管理辦法」、「機械遊樂設施管理辦法」及「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有關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機械遊樂設施及機械停車設備之定位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71216 制定)

中央或省或直隸於行政院之市之公有建築,造價逾三萬元以下者,依該起造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之核定為之,如起造機為中央各部會以上之機關或省政府或直隸於行政院之市政府,由各該機關自行決定,但均應將建築計劃、工程圖樣及說明書連同造價預算,送內政部備案。

(0330830 全文修正)

中央或省或院轄市公有建築,應由起造機關擬具建築計劃,工程圖樣及說明書,連同造價預算,送由內政部審查核定;縣市以下之公有建築物,由建設廳審查核定。但應彙報內政部備案。   前項所稱公有建築,謂政府機關或自治團體之建築。

(0601210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灶、水塔、瞭望臺、廣告牌、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駁嵌及挖填土石方等工程。

(0641226 修正)

高架遊戲設施、防空避難設備、游泳池、昇降設備等均關係公眾安全,地下儲藏庫及污物處理設備等均關係公眾衛生,為便於管理及建造,特明文列入本條雜項工作物範圍之內。

(0920506 修正)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現行「廣告物管理辦法」、「機械遊樂設施管理辦法」及「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有關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機械遊樂設施及機械停車設備之定位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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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7 條規定:「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