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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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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7 條把圍牆、招牌、煙囪、水塔、游泳池、機械停車設備等列為「雜項工作物」,依第 28 條原則上須申請雜項執照才能施作。

Q · 圍牆、招牌、泳池這些算建築物嗎?要申請執照嗎?

算雜項工作物,原則上要申請雜項執照

依建築法第 7 條,圍牆、招牌廣告、煙囪、水塔、游泳池、機械停車設備、建物完工後加裝的中央空調與電梯等,都屬「雜項工作物」。依同法第 28 條原則上須申請雜項執照才能施作,未申請即屬違章建築,可命令停工、罰鍰並強制拆除(第 86 條)。但部分小型項目(如低矮圍牆、小型招牌)各縣市自治條例可能免申請,動工前先洽當地建管處。

深度解讀

裝個店招、砌一堵圍牆、在後院挖個泳池,多數人覺得這是「裝潢」或「景觀」。但建築法第 7 條把這些東西全部劃進一個你可能沒聽過的分類:「雜項工作物」。被歸進這個分類意味著它跟蓋一棟房子一樣,必須先申請「雜項執照」(建築法第 28 條)才能動工。沒申請就做下去,就是違章建築,可以被命令停工、罰鍰並強制拆除(建築法第 86 條)。這條的可怕之處不在於罰多重,而在於它涵蓋的範圍遠遠超出想像:營業用爐灶、水塔、招牌廣告、樹立廣告、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駁崁、挖填土石方,連建築物完工後加裝的中央空調、電梯、機械停車位、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全都包在裡面。法律上,這些跟你家是不是「私人土地」無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2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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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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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7 條規定:「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