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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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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規定停止供水或供電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不得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未經許可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94條之1:被斷水斷電的違建,非經主管建築機關許可,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Q · 違建被斷水斷電,找水電工偷接回來會怎樣?

可能被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建築法第94條之1,建築物被依法停止供水或供電後,必須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才能接水、接電或使用。沒許可就擅自接或使用,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許可權在主管建築機關,不是台水、台電或水電行。

白話解讀

主管機關對違法建築物最有效的非物理手段,就是斷水斷電。沒水沒電,違章鐵皮屋住不下去,違規餐廳沒辦法營業,違法日租套房沒辦法接客人。但業界長年發展出一套對策:找電工偷接電、找水電行偷接水。這條就是專門堵這個漏洞的。停水或停電後,沒有經過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你不能擅自接水、接電,連使用也不行。違反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重點是「許可權在主管建築機關」,不是台水、台電、不是水電行老闆。實務上很多人以為找個合法電工接就沒事,這條告訴你:合法電工只負責「技術合法」,行政許可是另一件事。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94條之1為違章建築管制的刑罰性配套規範,針對已被依法停止供水或供電之建築物,將未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而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之行為列為刑事犯罪,目的在堵住「斷了又偷接」的循環,維持斷水斷電行政處分的執行力。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違建被斷水斷電,找合法水電師傅接就沒事嗎?

不是。水電師傅的執照只處理技術安全合法,建築法第94條之1要的是主管建築機關的『審查許可』,這是行政許可,兩件事。沒許可,技術再合法也構成犯罪。

Q2我只是住進去沒有自己接水電,也會被罰嗎?

會。本條把『接水、接電』和『使用』並列為三種行為,任何一種都成立。別人幫你接好、你只是搬進去使用,一樣落入本條。

Q3幫忙偷接的水電工會有事嗎?

可能成為共犯。水電業者若明知建築物已被主管機關斷電仍幫忙接,實務上已有起訴案例。『客戶要我接我就接』不是免責理由。

Q4建築法第94條之1是什麼?

規定被斷水斷電的違建,沒經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不得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違者最重判一年,是違建管制的刑罰配套。

Q5什麼叫『停止供水或供電之建築物』?

指因違規被主管建築機關依法命停止供應自來水或電力的建築物,常見於違章、違規使用或勒令停工的案件。

Q6『審查許可』是誰核發的?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不是台水、台電,也不是水電行老闆。

Q7建築法第94條之1跟第94條差在哪?

第94條罰『停止使用或封閉後擅自使用』,第94條之1罰『停止供水供電後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針對不同的管制手段。

Q8違建被斷水斷電怎麼合法復電?

必須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補正違規或取得合法使用狀態後,經核准才能接水接電,不能自行找水電行接。

Q9違反建築法第94條之1會被罰多少?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屬刑事責任。

Q10怎麼證明對方違反本條?

斷水斷電處分日期+之後仍有水電使用的客觀證據(夜間燈光、冷氣外機運轉、水表電表讀數變化)。

Q11買中古屋怎麼查有沒有斷水斷電處分?

向當地建管處查詢該地址有無『停止供水供電』處分紀錄,常見違建熱區(頂加、夾層、日租套房)尤其要查。

Q12偷接電被台電抓 vs 建築法第94條之1差在哪?

台電是補繳電費+契約處理(民事),第94條之1是獨立刑事責任,兩者可同時追究。

立法沿革 1

(0840712 增訂)

依本法規定停止供水或供電之建築物,非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不得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未經許可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二、為落實執行停止供水、供電之規定,爰明定經停止供水、供電之建築物,非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不得擅自接水或接電;並明定非經許可擅自接水或接電者之處罰規定。

  • 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0840712 增訂)

一、本條新增。二、為落實執行停止供水、供電之規定,爰明定經停止供水、供電之建築物,非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不得擅自接水或接電;並明定非經許可擅自接水或接電者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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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94-1 條規定:「依本法規定停止供水或供電之建築物,非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不得擅自接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9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9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