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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9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規定停止供水或供電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不得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未經許可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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