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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9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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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規定停止供水或供電之建築物,非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不得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未經許可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94條之1:被斷水斷電的違建,非經主管建築機關許可,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Q · 違建被斷水斷電,找水電工偷接回來會怎樣?

可能被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建築法第94條之1,建築物被依法停止供水或供電後,必須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才能接水、接電或使用。沒許可就擅自接或使用,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許可權在主管建築機關,不是台水、台電或水電行。

深度解讀

主管機關對違法建築物最有效的非物理手段,就是斷水斷電。沒水沒電,違章鐵皮屋住不下去,違規餐廳沒辦法營業,違法日租套房沒辦法接客人。但業界長年發展出一套對策:找電工偷接電、找水電行偷接水。這條就是專門堵這個漏洞的。停水或停電後,沒有經過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你不能擅自接水、接電,連使用也不行。違反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重點是「許可權在主管建築機關」,不是台水、台電、不是水電行老闆。實務上很多人以為找個合法電工接就沒事,這條告訴你:合法電工只負責「技術合法」,行政許可是另一件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立法沿革 1 版

  • 非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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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94-1 條規定:「依本法規定停止供水或供電之建築物,非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不得擅自接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9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9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