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9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95 條規定,依法強制拆除的建築物若違反規定重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Q · 違建被強制拆除後又重蓋,會被關嗎?
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最重一年有期徒刑
依建築法第 95 條,凡依法被強制拆除的建築物又違反規定重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構成要件是「曾被強制拆除」加上「違反規定重建」兩件事,不是一般違建初犯。性質從行政管制升級為刑事責任,負責人會留下犯罪紀錄。
白話解讀
違章建築被強制拆除後,現場剩一片空地,很多業者腦袋裡的第一個念頭不是「不蓋了」,而是「再蓋一次」。理由很簡單:拆除是政府的事,要排程、要有預算、要有人力,可能拆完之後一兩年都不會再來。這條就是專門打這個算盤的。被強制拆除過的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注意,這條的構成要件是「被強制拆除過」+「違反規定重建」,不是普通的違建初犯,是已經被打掉一次還要再蓋。法律對「重複違規」的態度從行政罰升級為刑事責任,因為這已經不是一次性的疏忽,是有意識地對抗法律。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95 條為違章建築管理的刑事罰則條文,針對「依法被強制拆除後仍違反規定重建」的行為科以刑事處罰,將重複違規從行政罰層級提升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目的在維護強制拆除處分的權威與可信度。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違建被強制拆除後又重蓋,會被關嗎?
可能。依建築法第 95 條,依法被強制拆除的建築物又違反規定重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並會留下犯罪紀錄。
Q2建築法第 95 條罰多少錢?
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且得與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民國 84 年修正時由銀圓改為新臺幣並大幅提高至三十萬元,用以遏止違章建築重建。
Q3換個位置或蓋小一點重建,能避開建築法第 95 條嗎?
實務上很難。本條看的是『違反規定重建』的事實,而非用途或規模;只要在原址重新建構出可使用的構造物,多半會被認定為重建。變更方位若被認定為同一違規行為的延續,仍適用本條。
Q4違建被拆後重建會被關嗎?
可能。建築法 95 條對被強制拆除後違反規定重建者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十萬元罰金,並留犯罪紀錄。
Q5建築法第 95 條是什麼?
違法重建罪。針對依法強制拆除後又違反規定重建的行為,由行政罰升級為刑事處罰。
Q6什麼情況算『違反規定重建』?
在原址重新建構出可使用構造物即可能成立,與規模大小、是否變更方位、自稱修補無必然關係。
Q7建築法 95 條的處罰種類有哪些?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得單科或併科。
Q8違建被拆後想合法重蓋怎麼辦?
走合法路徑:依都市更新條例或危老重建申請,可取得容積獎勵與稅務優惠,避開刑事責任。
Q9承包重建工程前要怎麼自保?
接案前查詢該地號『違章建築強制拆除紀錄』,本條刑責處罰實際施作的人,不是只罰業主。
Q10被檢舉違法重建後該如何因應?
盡早諮詢律師,第一個攻擊點是『原強制拆除處分是否合法』,程序有瑕疵則重建失去前提。
Q11如何證明對方有違法重建?
備齊『強制拆除執行紀錄』+『事後施工或建築物存在的影像』兩份證據,構成要件即近完備。
Q12建築法 95 條 vs 第 86 條差在哪?
86 條罰未領建照初次擅自建造(行政罰);95 條罰被拆後重建(刑事責任),層級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_offense_admin | rebuild_article95 |
|---|---|---|
| 處罰性質 | 拆除+行政罰(行政管制)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 前提要件 | 未領建照擅自建造 | 曾被強制拆除+違反規定重建 |
| 後果延伸 | 無前科紀錄 | 留犯罪紀錄,影響貸款、創業、出國 |
first_offense_admin
- 處罰性質
- 拆除+行政罰(行政管制)
- 前提要件
- 未領建照擅自建造
- 後果延伸
- 無前科紀錄
rebuild_article95
- 處罰性質
- 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前提要件
- 曾被強制拆除+違反規定重建
- 後果延伸
- 留犯罪紀錄,影響貸款、創業、出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601210 全文修正)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如有違反規定重建者,主管機關得沒入其在現場之建築材料,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六千元以下罰金。
(0731026 修正)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沒入其在現場之建築材料,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建築物經強制拆除者不予補償之規定,非屬處罰,另於第九十六條之一規定之。 二、原定罰金數額偏低,不足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予提高。 三、其餘為文字修正。
(0840712 修正)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將罰金金額由銀圓修正為新臺幣並酌以提高,以有效遏止違章建築之重建。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如有違反規定重建者,主管機關得沒入其在現場之建築材料,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六千元以下罰金。
一、建築物經強制拆除者不予補償之規定,非屬處罰,另於第九十六條之一規定之。 二、原定罰金數額偏低,不足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予提高。 三、其餘為文字修正。
將罰金金額由銀圓修正為新臺幣並酌以提高,以有效遏止違章建築之重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