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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9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
  2. 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通知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
  3. 經依前項規定勒令停止業務,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為公司組織者,處罰其負責人及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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