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9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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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管理人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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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95條之2罰未申報電梯及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的管理人,罰鍰3千至1萬5千元,並得連續處罰。
Q · 電梯沒做安全檢查申報,會罰誰?罰多少?
罰管理人本人,多為主委,可連續罰
依建築法第95條之2,違反第77條之4第2項申報義務者,處新臺幣3千元至1萬5千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屆期未補辦得連續處罰。處罰對象是「管理人」,在設有管委會的社區,實務上常認定為主委本人,而非社區基金。真正威力在「得連續處罰」——可按月、按季重複裁罰至補辦完成。
深度解讀
你住的大樓電梯每年要做安全檢查,這你大概知道。但你可能不知道:沒檢查、沒申報的話,被罰的不是「社區」這個整體,而是「管理人」這個個人。在台灣大多數住宅大樓,這個人就是管委會主委。三千到一萬五的罰鍰乍看不重,但這條法律真正的威力藏在後面那句「得連續處罰」。一次違規,可以每月罰、每季罰,直到你補辦完整為止。更可怕的是,如果在這段未檢查的期間,電梯真的夾傷人或機械車位真的壓傷人,這份「未檢查未申報」紀錄會直接變成檢察官手上追究業務過失致死傷的關鍵證據。義務職的社區主委不知道自己簽下的是什麼樣的責任,是這條法律最常見的悲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二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建築法 第 77-4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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