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9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管理人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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