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95-2 條
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管理人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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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95條之2罰未申報電梯及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的管理人,罰鍰3千至1萬5千元,並得連續處罰。
Q · 電梯沒做安全檢查申報,會罰誰?罰多少?
依建築法第95條之2,違反第77條之4第2項申報義務者,處新臺幣3千元至1萬5千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屆期未補辦得連續處罰。處罰對象是「管理人」,在設有管委會的社區,實務上常認定為主委本人,而非社區基金。真正威力在「得連續處罰」——可按月、按季重複裁罰至補辦完成。
白話解讀
你住的大樓電梯每年要做安全檢查,這你大概知道。但你可能不知道:沒檢查、沒申報的話,被罰的不是「社區」這個整體,而是「管理人」這個個人。在台灣大多數住宅大樓,這個人就是管委會主委。三千到一萬五的罰鍰乍看不重,但這條法律真正的威力藏在後面那句「得連續處罰」。一次違規,可以每月罰、每季罰,直到你補辦完整為止。更可怕的是,如果在這段未檢查的期間,電梯真的夾傷人或機械車位真的壓傷人,這份「未檢查未申報」紀錄會直接變成檢察官手上追究業務過失致死傷的關鍵證據。義務職的社區主委不知道自己簽下的是什麼樣的責任,是這條法律最常見的悲劇。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95條之2為行政罰則規定,針對建築物昇降設備(電梯)及機械停車設備之管理人,未依第77條之4第2項規定申報定期安全檢查者課以罰鍰,並設有限期改善與連續處罰機制,目的在以行政手段確保公共安全設施之事前檢查與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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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義務職的社區主委也要被罰嗎?我又沒拿薪水▾
要。本條的處罰對象是「管理人」,跟有沒有支薪、是不是義務職無關。法律看的是事實上對建築物有管理權限的人,設有管委會時管理人通常認定為主委本人。務必在會議紀錄載明電梯檢查與申報委由總幹事或物業執行,雖不能完全免責,但裁量罰鍰時會被列入考量。
Q2電梯有檢查但忘了向建管處申報,算不算違反?▾
算。本條罰的不是沒檢查,是違反第77條之4第2項的申報義務。檢查做了但沒申報,主管機關就無從掌握安全狀態,視同違反。很多社區是檢查機構代辦申報,但代辦只是服務,法律責任仍在管理人身上,每次檢查完務必取得主管機關的申報回執存證。
Q3建築法95條之2是什麼?▾
規範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管理人未申報安全檢查的行政罰則,罰3千至1萬5千並得連續處罰。
Q4這條罰的「管理人」是誰?▾
對設備有事實管理權限的人,設管委會的社區實務上常認定為主委本人,非物業公司。
Q5什麼是機械停車設備?▾
如機械停車塔、升降橫移式停車位等需動力運轉的停車設施,與昇降設備同受本條規範。
Q6連續處罰是什麼意思?▾
違章狀態持續期間,主管機關得按期重複裁罰,直到改善或補辦完成,累計金額可遠超單次。
Q7電梯申報逾期被罰怎麼辦?▾
當天聯絡合格檢查機構排檢,向建管處書面回報補辦進度,主動補辦通常可爭取免連續處罰。
Q8建築法95之2罰鍰會累積到多少?▾
單次3千至1萬5千,但連續處罰按期累計,拖一年累計破十萬的案例實務上存在。
Q9接任主委怎麼確認電梯有沒有申報?▾
調閱最近一次安全檢查申報回執影本,比對申報週期,逾期者保存前任未辦的書面證據。
Q10怎麼證明逾期不是我的責任?▾
交接時書面索取申報回執並留存,會議紀錄載明申報事務分工,前任未辦的紀錄即為脫責依據。
Q11建築法95之2 vs 第91條差在哪?▾
95之2針對昇降/機械停車設備管理人的申報義務;91針對所有權人使用人的設備未檢查與機械遊樂設施,罰鍰較高。
Q12罰主委 vs 罰物業公司?▾
法定處罰對象是管理人(多為主委),物業是受託執行者,民事合約無法免除主委的行政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是否違反第77條之4第2項 | 結果 |
|---|---|---|
| 未檢查也未申報 | 是 | 處3千至1萬5千罰鍰+限期改善+得連續處罰 |
| 已檢查但未申報 | 是 | 申報義務未履行,同樣裁罰,主管機關無從掌握安全狀態 |
| 已檢查且已申報並取得回執 | 否 | 義務完成,無本條罰則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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