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法第28-1條規定了關於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的規定: 1. 建築師在取得開業證書後,可以加入金門馬祖地區的建築師公會,不受前條第四項規定的限制。沒有加入該公會的建築師,則不能在金門馬祖地區執行業務。但在該公會尚未成立之前,不在此限。 2. 持有金門馬祖地區開業證書的建築師,可以加入臺灣本島的直轄市、縣(市)公會,但以一個公會為限。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98年7月20日營署建管字第0982913617號函,金門馬祖地區的公會是指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根據該函,原福建省建築師公會已變更組織為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並以會所所在地的當地政府為主管機關。
為促進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發展,規定如下: 一、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得加入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不受前條第四項規定之限制;非加入該管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不得於金門馬祖地區執行業務。但在該管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未成立前,不在此限。 二、領有金門馬祖地區開業證書之建築師,得加入臺灣本島之直轄市、縣(市)公會,並以一個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發展,明定建築師於金門馬祖地區執業應加入該地區建築師公會,排除單一會籍之限制。
為促進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發展,規定如下: 一、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得加入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不受前條第四項規定之限制;非加入該管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不得於金門馬祖地區執行業務。但在該管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未成立前,不在此限。 二、領有金門馬祖地區開業證書之建築師,得加入臺灣本島之直轄市、縣(市)公會,並以一個為限。 原福建省建築師公會應變更組織為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並以會所所在地之當地政府為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新增第二項。 二、離島金門馬祖地區地理交通、經濟規模與執業環境現況等遠不及台灣本島;建築師若優先選擇於金門馬祖地區登記開業,其生存將極為困難。現有於金門縣登記開業建築師僅四人,連江縣則無,足以為證。 三、現因金門馬祖地區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人數不足難以成立新的公會;若未修法則將肇致原條文第一項之金門馬祖區執業之建築師,沒有可以歸籍公會之困境並且影響其執業權益。 四、原福建省建築師公會即以金門馬祖地區為其轄區,基於歷史特殊性及實體未改變,應輔導當地既有之建築師公會轉型,逕予變更組織為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
為促進金門馬祖地區及澎湖縣之建築師公會發展,規定如下: 一、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得加入金門馬祖地區、澎湖縣之建築師公會,不受前條第四項規定之限制;非加入該管金門馬祖地區、澎湖縣之建築師公會,不得於金門馬祖地區、澎湖縣執行業務。但在該管金門馬祖地區及澎湖縣之建築師公會未成立前,不在此限。 二、領有金門馬祖地區或澎湖縣開業證書之建築師,得加入臺灣本島之直轄市、縣(市)公會,並以一個為限。 原福建省建築師公會應變更組織為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並以會所所在地之當地政府為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一、建築師法考量離島建設之發展,明列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之會員機制,當時因澎湖縣建築師公會尚未成立,故未列入。 二、澎湖縣建築師公會於112年2月1日奉澎湖縣政府核准正式成立,並核發立案證書及理事長當選證書在案,又本條文立法本意在於促進離島縣市之建築師公會發展,澎湖縣與金門馬祖地區同屬《離島建設條例》之離島,故修法新增澎湖縣。 三、依建築師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1項第2款:「二、領有……得加入臺灣本島之直轄市、縣(市)公會,並以一個為限。」澎湖縣自不屬於臺灣本島之直轄市、縣(市)公會,應另訂澎湖縣與金門馬祖地區同格,以期建築師法之完整性。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發展,明定建築師於金門馬祖地區執業應加入該地區建築師公會,排除單一會籍之限制。
一、原條文新增第二項。 二、離島金門馬祖地區地理交通、經濟規模與執業環境現況等遠不及台灣本島;建築師若優先選擇於金門馬祖地區登記開業,其生存將極為困難。現有於金門縣登記開業建築師僅四人,連江縣則無,足以為證。 三、現因金門馬祖地區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人數不足難以成立新的公會;若未修法則將肇致原條文第一項之金門馬祖區執業之建築師,沒有可以歸籍公會之困境並且影響其執業權益。 四、原福建省建築師公會即以金門馬祖地區為其轄區,基於歷史特殊性及實體未改變,應輔導當地既有之建築師公會轉型,逕予變更組織為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
一、建築師法考量離島建設之發展,明列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之會員機制,當時因澎湖縣建築師公會尚未成立,故未列入。 二、澎湖縣建築師公會於112年2月1日奉澎湖縣政府核准正式成立,並核發立案證書及理事長當選證書在案,又本條文立法本意在於促進離島縣市之建築師公會發展,澎湖縣與金門馬祖地區同屬《離島建設條例》之離島,故修法新增澎湖縣。 三、依建築師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1項第2款:「二、領有……得加入臺灣本島之直轄市、縣(市)公會,並以一個為限。」澎湖縣自不屬於臺灣本島之直轄市、縣(市)公會,應另訂澎湖縣與金門馬祖地區同格,以期建築師法之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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