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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第 2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促進金門馬祖地區及澎湖縣之建築師公會發展,規定如下: 一、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得加入金門馬祖地區、澎湖縣之建築師公會,不受前條第四項規定之限制;非加入該管金門馬祖地區、澎湖縣之建築師公會,不得於金門馬祖地區、澎湖縣執行業務。但在該管金門馬祖地區及澎湖縣之建築師公會未成立前,不在此限。 二、領有金門馬祖地區或澎湖縣開業證書之建築師,得加入臺灣本島之直轄市、縣(市)公會,並以一個為限。
  2. 原福建省建築師公會應變更組織為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並以會所所在地之當地政府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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