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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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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促進金門馬祖地區及澎湖縣之建築師公會發展,規定如下: 一、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得加入金門馬祖地區、澎湖縣之建築師公會,不受前條第四項規定之限制;非加入該管金門馬祖地區、澎湖縣之建築師公會,不得於金門馬祖地區、澎湖縣執行業務。但在該管金門馬祖地區及澎湖縣之建築師公會未成立前,不在此限。 二、領有金門馬祖地區或澎湖縣開業證書之建築師,得加入臺灣本島之直轄市、縣(市)公會,並以一個為限。
  2. 2.原福建省建築師公會應變更組織為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並以會所所在地之當地政府為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建築師法第28-1條規定了關於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的規定: 1. 建築師在取得開業證書後,可以加入金門馬祖地區的建築師公會,不受前條第四項規定的限制。沒有加入該公會的建築師,則不能在金門馬祖地區執行業務。但在該公會尚未成立之前,不在此限。 2. 持有金門馬祖地區開業證書的建築師,可以加入臺灣本島的直轄市、縣(市)公會,但以一個公會為限。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98年7月20日營署建管字第0982913617號函,金門馬祖地區的公會是指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根據該函,原福建省建築師公會已變更組織為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並以會所所在地的當地政府為主管機關。

立法沿革 3

(0981211 增訂)

為促進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發展,規定如下:   一、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得加入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不受前條第四項規定之限制;非加入該管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不得於金門馬祖地區執行業務。但在該管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未成立前,不在此限。   二、領有金門馬祖地區開業證書之建築師,得加入臺灣本島之直轄市、縣(市)公會,並以一個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發展,明定建築師於金門馬祖地區執業應加入該地區建築師公會,排除單一會籍之限制。

(1021231 修正)

為促進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發展,規定如下:   一、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得加入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不受前條第四項規定之限制;非加入該管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不得於金門馬祖地區執行業務。但在該管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未成立前,不在此限。   二、領有金門馬祖地區開業證書之建築師,得加入臺灣本島之直轄市、縣(市)公會,並以一個為限。   原福建省建築師公會應變更組織為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並以會所所在地之當地政府為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新增第二項。   二、離島金門馬祖地區地理交通、經濟規模與執業環境現況等遠不及台灣本島;建築師若優先選擇於金門馬祖地區登記開業,其生存將極為困難。現有於金門縣登記開業建築師僅四人,連江縣則無,足以為證。   三、現因金門馬祖地區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人數不足難以成立新的公會;若未修法則將肇致原條文第一項之金門馬祖區執業之建築師,沒有可以歸籍公會之困境並且影響其執業權益。   四、原福建省建築師公會即以金門馬祖地區為其轄區,基於歷史特殊性及實體未改變,應輔導當地既有之建築師公會轉型,逕予變更組織為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

(1121121 修正)

為促進金門馬祖地區及澎湖縣之建築師公會發展,規定如下:   一、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得加入金門馬祖地區、澎湖縣之建築師公會,不受前條第四項規定之限制;非加入該管金門馬祖地區、澎湖縣之建築師公會,不得於金門馬祖地區、澎湖縣執行業務。但在該管金門馬祖地區及澎湖縣之建築師公會未成立前,不在此限。   二、領有金門馬祖地區或澎湖縣開業證書之建築師,得加入臺灣本島之直轄市、縣(市)公會,並以一個為限。   原福建省建築師公會應變更組織為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並以會所所在地之當地政府為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一、建築師法考量離島建設之發展,明列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之會員機制,當時因澎湖縣建築師公會尚未成立,故未列入。   二、澎湖縣建築師公會於112年2月1日奉澎湖縣政府核准正式成立,並核發立案證書及理事長當選證書在案,又本條文立法本意在於促進離島縣市之建築師公會發展,澎湖縣與金門馬祖地區同屬《離島建設條例》之離島,故修法新增澎湖縣。   三、依建築師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1項第2款:「二、領有……得加入臺灣本島之直轄市、縣(市)公會,並以一個為限。」澎湖縣自不屬於臺灣本島之直轄市、縣(市)公會,應另訂澎湖縣與金門馬祖地區同格,以期建築師法之完整性。

(098121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進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發展,明定建築師於金門馬祖地區執業應加入該地區建築師公會,排除單一會籍之限制。

(1021231 修正)

一、原條文新增第二項。   二、離島金門馬祖地區地理交通、經濟規模與執業環境現況等遠不及台灣本島;建築師若優先選擇於金門馬祖地區登記開業,其生存將極為困難。現有於金門縣登記開業建築師僅四人,連江縣則無,足以為證。   三、現因金門馬祖地區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人數不足難以成立新的公會;若未修法則將肇致原條文第一項之金門馬祖區執業之建築師,沒有可以歸籍公會之困境並且影響其執業權益。   四、原福建省建築師公會即以金門馬祖地區為其轄區,基於歷史特殊性及實體未改變,應輔導當地既有之建築師公會轉型,逕予變更組織為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

(1121121 修正)

一、建築師法考量離島建設之發展,明列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之會員機制,當時因澎湖縣建築師公會尚未成立,故未列入。   二、澎湖縣建築師公會於112年2月1日奉澎湖縣政府核准正式成立,並核發立案證書及理事長當選證書在案,又本條文立法本意在於促進離島縣市之建築師公會發展,澎湖縣與金門馬祖地區同屬《離島建設條例》之離島,故修法新增澎湖縣。   三、依建築師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1項第2款:「二、領有……得加入臺灣本島之直轄市、縣(市)公會,並以一個為限。」澎湖縣自不屬於臺灣本島之直轄市、縣(市)公會,應另訂澎湖縣與金門馬祖地區同格,以期建築師法之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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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師法第 28-1 條規定:「為促進金門馬祖地區及澎湖縣之建築師公會發展,規定如下: 一、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得加入金門馬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師法第 2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師法第 28-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