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師法第 30 條,直轄市、縣(市)中,如果有九個或以上的登記開業建築師,可以組織建築師公會。如果不足九人,則可以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的建築師公會或共同組織一個公會。同一或共同組織的行政區域內,只能組織一個同級公會。 根據「建築師專業法簡介」第 4 頁,台北市建築師公會便是一個例子。另外,根據「建築師公會的組織」第 6 頁,如果某個地方只有少於九名建築師,他們可以加入鄰近的公會或共同組織一個公會。這樣便符合了法條中的規定。
省(市)有登記開業之建築師達九人以上者,得組織建築師公會;其不足九人者,得加入鄰近省(市)之建築師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組織建築師公會之最少人數。
直轄市、縣(市)有登記開業之建築師達九人以上者,得組織建築師公會;其不足九人者,得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之建築師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同一或共同組織之行政區域內,其組織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
立法理由一、配合公會組織之調整,將原條文之「省(市)」修正為「直轄市、縣(市)」。 二、增訂修正條文第二項,明定同一或共同組織之行政區域內,組織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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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規定組織建築師公會之最少人數。
一、配合公會組織之調整,將原條文之「省(市)」修正為「直轄市、縣(市)」。 二、增訂修正條文第二項,明定同一或共同組織之行政區域內,組織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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