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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第 31 條(全國建築師公會之組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全國建築師公會,應由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共同組織之。
  2. 各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應自組織完成之日起六個月內,加入全國建築師公會,全國建築師公會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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