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師法第31條,全國建築師公會的組織應由直轄市和縣(市)的建築師公會共同組成。而各個直轄市和縣(市)的建築師公會在組織完成後的六個月內,應加入全國建築師公會,且全國建築師公會不得拒絕。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全國建築師公會的統一和合作,讓各地的建築師公會可以共同發揮其職能和貢獻。最新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建築師法以及相關的行政規定或公告文件,以確定這些組織的成立和運作是否符合法規的要求。例如,可以參考最新的全國建築師公會的組織章程以及直轄市和縣(市)建築師公會的相關文件,以了解各個公會在組織和運作上的具體做法。
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建築師公會三個單位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組成。
全國建築師公會,應由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共同組織之。 各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應自組織完成之日起六個月內,加入全國建築師公會,全國建築師公會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一、配合本法第二十九條之修正,第一項有關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修正為全國建築師公會,並明定應由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共同組織之。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各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於組織完成後六個月內,應加入全國建築師公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規定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組成。
一、配合本法第二十九條之修正,第一項有關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修正為全國建築師公會,並明定應由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共同組織之。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各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於組織完成後六個月內,應加入全國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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