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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31全國建築師公會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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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全國建築師公會,應由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共同組織之。
  2. 2.各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應自組織完成之日起六個月內,加入全國建築師公會,全國建築師公會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師法第31條,全國建築師公會的組織應由直轄市和縣(市)的建築師公會共同組成。而各個直轄市和縣(市)的建築師公會在組織完成後的六個月內,應加入全國建築師公會,且全國建築師公會不得拒絕。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全國建築師公會的統一和合作,讓各地的建築師公會可以共同發揮其職能和貢獻。最新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建築師法以及相關的行政規定或公告文件,以確定這些組織的成立和運作是否符合法規的要求。例如,可以參考最新的全國建築師公會的組織章程以及直轄市和縣(市)建築師公會的相關文件,以了解各個公會在組織和運作上的具體做法。

立法沿革 2

(0601214 制定)

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建築師公會三個單位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組成。

(0981211 修正)

全國建築師公會,應由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共同組織之。   各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應自組織完成之日起六個月內,加入全國建築師公會,全國建築師公會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一、配合本法第二十九條之修正,第一項有關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修正為全國建築師公會,並明定應由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共同組織之。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各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於組織完成後六個月內,應加入全國建築師公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01214 制定)

本條規定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組成。

(0981211 修正)

一、配合本法第二十九條之修正,第一項有關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修正為全國建築師公會,並明定應由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共同組織之。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各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於組織完成後六個月內,應加入全國建築師公會。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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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師法第 31 條規定:「全國建築師公會,應由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共同組織之。各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應自組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師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師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