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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第 33 條(公會理、監事之名額與任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建築師公會設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 一、建築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監事不得逾七人。 二、全國建築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監事不得逾十一人。 三、候補理、監事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2. 前項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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