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法 第 33 條(公會理、監事之名額與任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建築師公會設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 一、建築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監事不得逾七人。 二、全國建築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監事不得逾十一人。 三、候補理、監事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 前項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建築師法 第3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