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師法第34條,針對建築師公會的會員大會與臨時大會之召開,可以分成以下幾點進行釋義: 1. 會員大會與臨時大會的召開頻率: 根據建築師法第34條第一項規定,建築師公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並且在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大會。此外,如果有會員五分之一以上的要求,公會也必須召開臨時大會。 2. 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要求: 根據建築師法第34條第二項規定,會員大會的開會必須符合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的要求。不過,如果章程有另外規定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低於二分之一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3. 會員大會的出席方式: 根據建築師法第34條第三項規定,會員大會依照前述但書之規定召開時,會員必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這些解釋主要根據建築師法第34條的內容進行,並未找到與參考資料有直接關聯的具體範例。
建築師公會每年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十分之二以上之要求,應召開臨時大會。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建築師公會開會時間,及召開臨時大會之規定。
建築師公會每年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要求,應召開臨時大會。 會員大會,須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但章程另有規定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低於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會員大會依前項但書之規定召開者,會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部分建築師公會之會員眾多,公會規模龐大,經常無法達二分之一高門檻之法定出席人數,使會議之合法召開有困難,與律師公會之情形雷同,參考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律師法第十四條,爰增列第二項之規定,授權建築師公會得視需要,由章程訂定降低法定出席人數,俾利會議召開及會議之運作。 三、會員大會法定出席人數,既得由章程特別規定予以降低,則會員大會應由本人親自出席,而不應允許委託出席,避免滋生流弊,爰增列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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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規定建築師公會開會時間,及召開臨時大會之規定。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部分建築師公會之會員眾多,公會規模龐大,經常無法達二分之一高門檻之法定出席人數,使會議之合法召開有困難,與律師公會之情形雷同,參考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律師法第十四條,爰增列第二項之規定,授權建築師公會得視需要,由章程訂定降低法定出席人數,俾利會議召開及會議之運作。 三、會員大會法定出席人數,既得由章程特別規定予以降低,則會員大會應由本人親自出席,而不應允許委託出席,避免滋生流弊,爰增列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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