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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第 34 條(會員大會與臨時大會之召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建築師公會每年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要求,應召開臨時大會。
  2. 會員大會,須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但章程另有規定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低於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3. 會員大會依前項但書之規定召開者,會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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