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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34會員大會與臨時大會之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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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建築師公會每年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要求,應召開臨時大會。
  2. 2.會員大會,須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但章程另有規定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低於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3. 3.會員大會依前項但書之規定召開者,會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師法第34條,針對建築師公會的會員大會與臨時大會之召開,可以分成以下幾點進行釋義: 1. 會員大會與臨時大會的召開頻率: 根據建築師法第34條第一項規定,建築師公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並且在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大會。此外,如果有會員五分之一以上的要求,公會也必須召開臨時大會。 2. 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要求: 根據建築師法第34條第二項規定,會員大會的開會必須符合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的要求。不過,如果章程有另外規定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低於二分之一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3. 會員大會的出席方式: 根據建築師法第34條第三項規定,會員大會依照前述但書之規定召開時,會員必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這些解釋主要根據建築師法第34條的內容進行,並未找到與參考資料有直接關聯的具體範例。

立法沿革 2

(0601214 制定)

建築師公會每年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十分之二以上之要求,應召開臨時大會。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建築師公會開會時間,及召開臨時大會之規定。

(0981211 修正)

建築師公會每年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要求,應召開臨時大會。   會員大會,須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但章程另有規定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低於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會員大會依前項但書之規定召開者,會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部分建築師公會之會員眾多,公會規模龐大,經常無法達二分之一高門檻之法定出席人數,使會議之合法召開有困難,與律師公會之情形雷同,參考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律師法第十四條,爰增列第二項之規定,授權建築師公會得視需要,由章程訂定降低法定出席人數,俾利會議召開及會議之運作。   三、會員大會法定出席人數,既得由章程特別規定予以降低,則會員大會應由本人親自出席,而不應允許委託出席,避免滋生流弊,爰增列第三項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01214 制定)

本條規定建築師公會開會時間,及召開臨時大會之規定。

(0981211 修正)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部分建築師公會之會員眾多,公會規模龐大,經常無法達二分之一高門檻之法定出席人數,使會議之合法召開有困難,與律師公會之情形雷同,參考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律師法第十四條,爰增列第二項之規定,授權建築師公會得視需要,由章程訂定降低法定出席人數,俾利會議召開及會議之運作。   三、會員大會法定出席人數,既得由章程特別規定予以降低,則會員大會應由本人親自出席,而不應允許委託出席,避免滋生流弊,爰增列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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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師法第 34 條規定:「建築師公會每年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要求,應召開臨時大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師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師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