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簡表及職員名冊,申請該管社政主管機關核准,並應分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案。
根據建築師法第35條,建築師公會應該訂立章程,並且製作會員簡表和職員名冊。這些文件需要向社政主管機關進行核准,同時也需要向各該主管機關備案。在建築師公會章程的訂立中,通常會包含有關公會組織、會員資格和權益、公會的財務管理、會員的義務和責任等相關內容。此外,建築師公會還需製作會員簡表和職員名冊,這些資料用於建築師公會的管理和監督。而這些文件需要向社政主管機關進行核准,證明建築師公會的運作是合法且合乎規定的。同時,建築師公會也需要將這些文件備案報送各該主管機關,以便主管機關對建築師公會的運作進行監督。
建築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簡表及職員名冊,申請所在地省(市)主管社會行政機關核准,並應分報主管建築機關備案。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建築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及職員名冊呈報主管機關。
建築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簡表及職員名冊,在直轄市者,申請所在地主管社會行政機關核准;在省者,由中央主管社會行政機關核准,並應分報主管建築機關備案。
立法理由配合省政府組織精簡作業,將省主管社會行政機關核准省建築師公會章程之規定,修正為由中央主管社會行政機關核准。
建築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簡表及職員名冊,申請該管社政主管機關核准,並應分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案。
立法理由配合本法第三條之修正,刪除建築師公會所在地在省者由中央主管社會行政機關核准之規定,並將「所在地主管社會行政機關」,修正為「該管社政主管機關」。
本條規定建築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及職員名冊呈報主管機關。
配合省政府組織精簡作業,將省主管社會行政機關核准省建築師公會章程之規定,修正為由中央主管社會行政機關核准。
配合本法第三條之修正,刪除建築師公會所在地在省者由中央主管社會行政機關核准之規定,並將「所在地主管社會行政機關」,修正為「該管社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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