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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第 36 條(公會章程應規定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建築師公會章程,應規定下列事項: 一、名稱、地區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及退會。 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五、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六、會議。 七、會員遵守之公約。 八、建築師紀律委員會之組織及風紀維持方法。 九、會費、經費及會計。 十、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2. 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訂立章程,不得牴觸全國建築師公會章程。
  3. 全國建築師公會章程,應規定有關各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之聯繫協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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