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法第36條規定了建築師公會章程應包括的事項。具體而言,第一款列舉了章程應規定的名稱、地區及會所所在地;宗旨、組織及任務;會員之入會及退會;會員之權利及義務;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會議;會員遵守之公約;建築師紀律委員會之組織及風紀維持方法;會費、經費及會計;以及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根據該條第二款規定,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訂立的章程不得違反全國建築師公會章程。 此外,根據該條第三款規定,全國建築師公會章程應規定有關各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之聯繫協調事項。 參考資料: 1. 建築師法第36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99&flno=36 2. 全國建築師公會章程:https://www.ahome.org.tw/home/category120/
建築師公會章程,應規定左列事項: 一、名稱、地區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及退會。 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五、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六、會議。 七、會員遵守之公約。 八、建築師紀律委員會之組織及風紀維持方法。 九、會費、經費及會計。 十、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建築師公會章程應有之內容。
建築師公會章程,應規定下列事項: 一、名稱、地區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及退會。 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五、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六、會議。 七、會員遵守之公約。 八、建築師紀律委員會之組織及風紀維持方法。 九、會費、經費及會計。 十、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訂立章程,不得牴觸全國建築師公會章程。 全國建築師公會章程,應規定有關各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之聯繫協調事項。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使公會組織系統運作順暢,避免會務管理紛爭,各地方公會成立後,其所訂立章程應不得牴觸全國建築師公會章程,爰增列第二項。 三、本次修法施行後,建築師執行業務係擇一加入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而全國執業。全國建築師公會應為統籌連繫之平臺,其相互間橫向聯繫協調實為化解或預為防範紛爭之必要手段,故增訂第三項,明定其聯繫協調事項應明訂於全國建築師公會章程中,俾供共同遵守之調處機制,以維公會運作無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規定建築師公會章程應有之內容。
一、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使公會組織系統運作順暢,避免會務管理紛爭,各地方公會成立後,其所訂立章程應不得牴觸全國建築師公會章程,爰增列第二項。 三、本次修法施行後,建築師執行業務係擇一加入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而全國執業。全國建築師公會應為統籌連繫之平臺,其相互間橫向聯繫協調實為化解或預為防範紛爭之必要手段,故增訂第三項,明定其聯繫協調事項應明訂於全國建築師公會章程中,俾供共同遵守之調處機制,以維公會運作無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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