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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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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建築師公會應訂立建築師業務章則,載明業務內容、受取酬金標準及應盡之責任、義務等事項。
  2. 2.前項業務章則,應經會員大會通過,在直轄市者,報請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轉內政部核定;在省者,報請內政部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師法第37條,建築師公會有責任訂立建築師業務章則,其中應包括建築師業務的內容、受取酬金的標準以及建築師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等事項。這些業務章則必須通過會員大會的審議並報請所在地的主管建築機關核轉至內政部核定(對於直轄市的據點)或直接報請內政部核定(對於省的據點)。 資料來源:《建築師執業條例》

立法沿革 2

(0601214 制定)

建築師公會應訂立建築師業務章則,載明業務內容,受取酬金標準及應盡之責任、義務等事項。   前項業務章則,應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所在地省(市)主管建築機關,核轉內政部核定。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建築師公會應訂立建築師業務章則,載明業務內容,受取酬金標準及應盡之責任義務,並應層報內政部予以核定。

(0891024 修正)

建築師公會應訂立建築師業務章則,載明業務內容、受取酬金標準及應盡之責任、義務等事項。   前項業務章則,應經會員大會通過,在直轄市者,報請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核轉內政部核定;在省者,報請內政部核定。

立法理由配合省政府組織精簡作業,將第二項省主管建築機關將建築師業務章則核轉內政部核定之規定,修正為建築師公會逕報內政部核定。

  • 名詞
  • 核定名詞
(0601214 制定)

本條規定建築師公會應訂立建築師業務章則,載明業務內容,受取酬金標準及應盡之責任義務,並應層報內政部予以核定。

(0891024 修正)

配合省政府組織精簡作業,將第二項省主管建築機關將建築師業務章則核轉內政部核定之規定,修正為建築師公會逕報內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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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師法第 37 條規定:「建築師公會應訂立建築師業務章則,載明業務內容、受取酬金標準及應盡之責任、義務等事項。前項業務章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師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師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