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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建築師公會應訂立建築師業務章則,載明業務內容、受取酬金標準及應盡之責任、義務等事項。
  2. 前項業務章則,應經會員大會通過,在直轄市者,報請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轉內政部核定;在省者,報請內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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