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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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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建築師懲戒事項,應設置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項,通知被付懲戒之建築師,並限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如不遵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師法第4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建築師懲戒事項,應該成立建築師懲戒委員會來處理。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應該將懲戒事項交付給被懲戒的建築師,并限制在二十天內提出答辯或出席陳述。如果未遵從時限提出答辯或出席陳述,可以直接做出決定。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是建築師法本身。根據這個法條,當建築師被懲戒時,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必須設置建築師懲戒委員會進行處理。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必須通知被懲戒的建築師並要求他在二十天內提出答辯或出席陳述。如果建築師不遵守這個時限,委員會可以直接做出決定。

立法沿革 2

(0601214 制定)

省(市)主管機關對於建築師懲戒事項,應設置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建築師,並限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如不遵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定。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省(市)對於建築師之懲戒應設置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0891024 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建築師懲戒事項,應設置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項,通知被付懲戒之建築師,並限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如不遵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定。

立法理由配合省政府組織精簡作業,將省主管機關設置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規定,修正為由縣(市)主管機關設置處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懲戒名詞
(0601214 制定)

本條規定省(市)對於建築師之懲戒應設置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0891024 修正)

配合省政府組織精簡作業,將省主管機關設置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規定,修正為由縣(市)主管機關設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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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師法第 4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建築師懲戒事項,應設置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師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師法第 4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