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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48對懲戒決定申請覆審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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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人對於建築師懲戒委員會之決定,有不服者,得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師法第48條,如果被懲戒的人不同意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的決定,可以在通知送達後的翌日起計算二十天內向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這意味著被懲戒的人必須在二十天內提出覆審申請,以便重新審查相關的處分決定。具體的案例或相關的參考資料沒有提供,無法進一步的說明。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601214 制定)

被懲戒人對於建築師懲戒委員會之決定,有不服者,得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內政部應設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處理建築師之申請覆審案件。

  • 懲戒名詞
  • 送達名詞
  • 覆審名詞
(0601214 制定)

本條規定內政部應設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處理建築師之申請覆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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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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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師法第 48 條規定:「被懲戒人對於建築師懲戒委員會之決定,有不服者,得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師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師法第 4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