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懲戒人對於建築師懲戒委員會之決定,有不服者,得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
根據建築師法第48條,如果被懲戒的人不同意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的決定,可以在通知送達後的翌日起計算二十天內向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這意味著被懲戒的人必須在二十天內提出覆審申請,以便重新審查相關的處分決定。具體的案例或相關的參考資料沒有提供,無法進一步的說明。
被懲戒人對於建築師懲戒委員會之決定,有不服者,得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內政部應設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處理建築師之申請覆審案件。
本條規定內政部應設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處理建築師之申請覆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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