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師法》第52條的規定: 1. 在《建築師法》實施前領有甲等開業證書的人,仍可以擔任建築師的職務。但是,他們需要按照本法的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內政部申請核發建築師證書。 2. 在《建築師法》實施前領有建築科工業技師證書的人,可以按照前項的規定辦理。 根據上述法條的解釋,如果在《建築師法》實施前已經領有甲等開業證書的人,可以繼續擔任建築師的職務。但是,他們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向內政部申請核發建築師證書。同樣地,如果在《建築師法》實施前已經領有建築科工業技師證書的人,也可以根據相同的規定辦理。
本法施行前,領有建築師甲等開業證書有案者,仍得充建築師。但應依本法規定,檢具證件,申請內政部核發建築師證書。 本法施行前,領有建築科工業技師證書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法施行前,取得甲等開業證書之建築師,其資格與本法規定者稍有不同,基於法令不溯既往之原則,自應承認其資格。但仍應依本法規定向內政部申請核發建築師證書。
本法施行前,取得甲等開業證書之建築師,其資格與本法規定者稍有不同,基於法令不溯既往之原則,自應承認其資格。但仍應依本法規定向內政部申請核發建築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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