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建築師法52本法施行前領有甲等開業證書者之執業

快速跳轉
  1. 1.本法施行前,領有建築師甲等開業證書有案者,仍得充建築師。但應依本法規定,檢具證件,申請內政部發建築師證書。
  2. 2.本法施行前,領有建築科工業技師證書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師法》第52條的規定: 1. 在《建築師法》實施前領有甲等開業證書的人,仍可以擔任建築師的職務。但是,他們需要按照本法的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內政部申請核發建築師證書。 2. 在《建築師法》實施前領有建築科工業技師證書的人,可以按照前項的規定辦理。 根據上述法條的解釋,如果在《建築師法》實施前已經領有甲等開業證書的人,可以繼續擔任建築師的職務。但是,他們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向內政部申請核發建築師證書。同樣地,如果在《建築師法》實施前已經領有建築科工業技師證書的人,也可以根據相同的規定辦理。

立法沿革 1

(0601214 制定)

本法施行前,領有建築師甲等開業證書有案者,仍得充建築師。但應依本法規定,檢具證件,申請內政部核發建築師證書。   本法施行前,領有建築科工業技師證書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法施行前,取得甲等開業證書之建築師,其資格與本法規定者稍有不同,基於法令不溯既往之原則,自應承認其資格。但仍應依本法規定向內政部申請核發建築師證書。

  • 名詞
(0601214 制定)

本法施行前,取得甲等開業證書之建築師,其資格與本法規定者稍有不同,基於法令不溯既往之原則,自應承認其資格。但仍應依本法規定向內政部申請核發建築師證書。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建築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師法第 52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領有建築師甲等開業證書有案者,仍得充建築師。但應依本法規定,檢具證件,申請內政部核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師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師法第 5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