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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第 52 條(本法施行前領有甲等開業證書者之執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施行前,領有建築師甲等開業證書有案者,仍得充建築師。但應依本法規定,檢具證件,申請內政部發建築師證書。
  2. 本法施行前,領有建築科工業技師證書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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