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懲戒人之處分確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執行,並刊登公報或公告。
根據建築師法第51條規定,被懲戒人經處分確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執行該處分並進行公告或刊登公報。具體而言,在高雄市的情況下,根據上述文章所提及的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建築師懲戒是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的主管事項。因此,如果在高雄市對建築師進行懲戒,被懲戒人之處分確定後,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應執行該處分並進行相應的公告。 參考資料: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建築師法
被懲戒人之處分確定後,省(市)主管機關應予執行,並刊登公報。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懲戒之執行。
被懲戒人之處分確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執行,並刊登公報或公告。
立法理由配合省政府組織精簡作業,將省主管機關執行被懲戒人之處分,並刊登公報之規定,修正為由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並刊登公報或公告。
本條規定懲戒之執行。
配合省政府組織精簡作業,將省主管機關執行被懲戒人之處分,並刊登公報之規定,修正為由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並刊登公報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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