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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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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人之處分確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執行,並刊登公報或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師法第51條規定,被懲戒人經處分確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執行該處分並進行公告或刊登公報。具體而言,在高雄市的情況下,根據上述文章所提及的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建築師懲戒是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的主管事項。因此,如果在高雄市對建築師進行懲戒,被懲戒人之處分確定後,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應執行該處分並進行相應的公告。 參考資料: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建築師法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601214 制定)

被懲戒人之處分確定後,省(市)主管機關應予執行,並刊登公報。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懲戒之執行。

(0891024 修正)

被懲戒人之處分確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執行,並刊登公報或公告。

立法理由配合省政府組織精簡作業,將省主管機關執行被懲戒人之處分,並刊登公報之規定,修正為由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並刊登公報或公告。

  • 懲戒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601214 制定)

本條規定懲戒之執行。

(0891024 修正)

配合省政府組織精簡作業,將省主管機關執行被懲戒人之處分,並刊登公報之規定,修正為由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並刊登公報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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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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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師法第 51 條規定:「被懲戒人之處分確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執行,並刊登公報或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師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師法第 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