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有第四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時,利害關係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建築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交付懲戒。
建築師法第50條規定,當建築師有違反建築師法第46條各款情事之一時,利害關係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建築師公會可以列舉相關的事實並提供證據,然後報請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交給懲戒機關處理。 根據內政部於2009年修正並公告的「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對於違反建築師法第46條各款情事之一的處理程序,可以由利害關係人、建築師公會或主管機關將相關的事實和證據附上申訴書,報請或由主管機關轉交給懲戒機關進行審理。 例如,如果一位建築師被發現違反了建築師法第46條第4款的規定,可以由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提供相關的事實和證據,然後由懲戒機關進行調查和處理。
建築師有第四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時,利害關係人、縣(市)(局)主管機關或建築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省(市)主管機關交付懲戒。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為利害關係人,縣市(局)主管機關或建築師公會申請對建築師懲戒之申報程序。
建築師有第四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時,利害關係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建築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交付懲戒。
立法理由配合省政府組織精簡作業,將報請省主管機關交付懲戒之規定,修正為由縣(市)主管機關交付懲戒。
本條規定為利害關係人,縣市(局)主管機關或建築師公會申請對建築師懲戒之申報程序。
配合省政府組織精簡作業,將報請省主管機關交付懲戒之規定,修正為由縣(市)主管機關交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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