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築師有第四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時,利害關係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建築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交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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