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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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建築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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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 1 條規定了該辦法是根據建築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制定的。根據這一條法規,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在進行分割時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和程序。具體來說,每一個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應該與建築物所占地面相連接,連接部分的寬度不能小於2公尺。此外,每一個建築基地應該連接建築線並可以單獨申請建築,且每一個建築基地的建築物應該具有獨立的出入口。這些規定和程序由內政部依法定空地分割辦法所定。
相關函釋 1 則
- 第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建築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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