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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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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建築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 1 條規定了該辦法是根據建築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制定的。根據這一條法規,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在進行分割時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和程序。具體來說,每一個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應該與建築物所占地面相連接,連接部分的寬度不能小於2公尺。此外,每一個建築基地應該連接建築線並可以單獨申請建築,且每一個建築基地的建築物應該具有獨立的出入口。這些規定和程序由內政部依法定空地分割辦法所定。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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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建築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