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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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時,應於執照暨附圖內標註土地座落、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建蔽率,及留設之空地位置等,同時辦理空地地籍套繪圖。
- 2.前項標註及套繪內容如有變更,應以變更後圖說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2條規定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時的相關程序。根據該條款,建造執照應標註土地座落、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建蔽率,以及留設的空地位置等內容。同時,當這些內容有變更時,必須以變更後的圖說為準。 參考資料示例:根據內政部建築署所公布的「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2條,直轄市台北市的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了一份建造執照給某建築項目。在該執照上,清楚地標明了土地的具體位置、基地的面積、建築物的面積、建蔽率,以及法定空地應留設的具體位置。如果在執照發放後有任何變更,必須更新圖說以確保準確性。
相關函釋 2 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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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