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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於分割後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不得為之。 一、每一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與建築物所占地面應相連接,連接部分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 二、每一建築基地之建蔽率應合於規定。但本辦法發布前已領建造執照,或已提出申請而於本辦法發布後方領得建造執照者,不在此限。 三、每一建築基地均應連接建築線並得以單獨申請建築。 四、每一建築基地之建築物應具獨立之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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