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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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非於分割後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不得為之。 一、每一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與建築物所占地面應相連接,連接部分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 二、每一建築基地之建蔽率應合於規定。但本辦法發布前已領建造執照,或已提出申請而於本辦法發布後方領得建造執照者,不在此限。 三、每一建築基地均應連接建築線並得以單獨申請建築。 四、每一建築基地之建築物應具獨立之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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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3條規定,對於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和建築物之分割,必須符合以下幾個規定: 一、每一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與建築物所占地面應相連接,連接部分寬度不得小於2公尺。 二、每一建築基地的建蔽率應符合規定。不過,對於在本辦法發布前已領有建造執照,或已提出申請且在本辦法發布後才領得建造執照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三、每一建築基地應連接建築線並可以單獨申請建築。 四、每一建築基地的建築物應具備獨立的出入口。 根據資料的附錄,此法規是根據建築法第11條第3項的規定而訂定的,而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分割辦法是由內政部所制定的。該分割辦法是委任立法,具有法律位階的效力,並且只能根據該辦法所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根據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曾在一份判決中指出,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分割應以併同建築物分割或者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的法定空地面積為限,並且在分割前必須取得主管機關准予分割的證明文件。另外,該判決也提到,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分割辦法是建築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授權內政部所訂定的,屬於特別規定,因此進行分割必須符合該辦法所定的條件和程序。 因此,根據上述資料,可以得出結論,對於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進行分割時,必須符合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3條所訂的各項規定,並且必須先取得主管機關准予分割的證明文件。
相關函釋 3 則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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