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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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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發布前,已提出申請或已領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內依法留設之私設通路提供作為公眾通行者,得准單獨申請分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回答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3-1條的問題。

  • 公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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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 3-1 條規定:「本辦法發布前,已提出申請或已領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內依法留設之私設通路提供作為公眾通行者,得准單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