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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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應以分割後能單獨建築使用或已與其鄰地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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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4條规定,如果建築基地的空地面積超过了法定空地面積的要求,那么超过部分的分割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分割后的空地必须能够单独进行建筑使用,或者已经与相邻地区达成协议来调整地貌或合并建筑使用。这意味着超出的部分要么可以独立进行建筑使用,要么可以与相邻地区进行合并使用。举一个与此法规相关的例子是,如果一个建筑基地的法定空地面積是100平方米,但实际上它的空地面积是120平方米,那么超过的20平方米空地可以被分割出去,但必须满足分割后的空地可以单独进行建筑使用或者已经与相邻地区达成协议来调整地貌或合并建筑使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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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