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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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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
實施建築管理前或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建築法
修正前建造完成之建築基地,其申請分割者,得以土地登記規則
第七十條第二項
所列文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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