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70 條
政府因實施土地重劃、區段徵收及依其他法律規定,公告禁止所有權移轉、變更、分割及設定負擔之土地,登記機關應於禁止期間內,停止受理該地區有關登記案件之申請。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確定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而申請登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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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70 條規定,土地經公告禁止移轉(重劃、區段徵收)後,禁止期間內登記機關停止受理登記申請,但繼承、強制執行、徵收、判決確定等非法律行為取得物權者不在此限。
Q · 我的土地被劃進重劃區,公告後還能過戶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0 條,土地一經公告禁止移轉(重劃、區段徵收等),登記機關在禁止期間內停止受理該地區登記申請,買賣、贈與、分割、抵押設定都辦不了。但但書留四個例外: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確定等「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物權者,仍可辦理登記。鎖的是人為交易,不是客觀事件。
白話解讀
你的土地如果落在政府公告的土地重劃、區段徵收區域內,從公告那一天起到禁止期間結束,這塊地不能買、不能賣、不能分割、不能拿去設定抵押。地政事務所會直接停止受理你的任何申請。對許多家族來說,這是一個惡夢場景:你以為公告期間還可以快速賣掉「先脫手再說」,但其實窗戶早就關上了。更殘酷的是,這道禁令來得很突然,多數人是看新聞才知道自己家落在重劃範圍,這時候才想處分已經太遲。但這條也留了一個救命門:因為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確定等「非法律行為」取得的物權,可以照辦登記。換句話說,禁令鎖的是「人為交易」,不是「自然事件」。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70 條為登記程序之禁止性規範:土地經政府因重劃、區段徵收等公告禁止移轉後,登記機關於禁止期間停止受理該地區登記申請;惟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確定等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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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土地被劃入重劃區後還能買賣嗎?▾
不能,公告日起禁止期間內停止受理所有交易性登記。
Q2重劃禁止期間繼承登記辦得了嗎?▾
可以,繼承屬非因法律行為取得物權,在但書例外內。
Q3禁止期間多久?▾
依公告載明,隨重劃或徵收進度而定,短則數月長則數年。
Q4已簽買賣契約但還沒過戶遇到公告怎麼辦?▾
登記辦不了,買方得依民法第246條主張給付不能解約。
Q5強制執行拍賣的土地在禁止期間能登記嗎?▾
可以,強制執行在但書四例外之列。
Q6法院判決確定的過戶卡在禁止期間怎麼辦?▾
判決確定屬非因法律行為取得物權,仍可辦理登記。
Q7怎麼知道自家土地被列入禁止移轉?▾
查該管縣市政府地政局公告與地政事務所,公告載明地段地號與禁止期間。
Q8禁止期間結束後可以馬上辦登記嗎?▾
可以,期間屆滿即恢復受理,建議第一時間送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examples | 禁止期間內 |
|---|---|---|
| 依法律行為(鎖) | 買賣、贈與、分割協議、抵押設定 | 停止受理 |
| 非因法律行為(不鎖) | 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確定 | 得依但書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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