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因實施土地重劃、區段徵收及依其他法律規定,公告禁止所有權移轉、變更、分割及設定負擔之土地,登記機關應於禁止期間內,停止受理該地區有關登記案件之申請。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確定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而申請登記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70 條規定,土地經公告禁止移轉(重劃、區段徵收)後,禁止期間內登記機關停止受理登記申請,但繼承、強制執行、徵收、判決確定等非法律行為取得物權者不在此限。
Q · 我的土地被劃進重劃區,公告後還能過戶嗎?
不能。公告日起禁止期間內,買賣贈與分割設定全停辦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0 條,土地一經公告禁止移轉(重劃、區段徵收等),登記機關在禁止期間內停止受理該地區登記申請,買賣、贈與、分割、抵押設定都辦不了。但但書留四個例外: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確定等「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物權者,仍可辦理登記。鎖的是人為交易,不是客觀事件。
你的土地如果落在政府公告的土地重劃、區段徵收區域內,從公告那一天起到禁止期間結束,這塊地不能買、不能賣、不能分割、不能拿去設定抵押。地政事務所會直接停止受理你的任何申請。對許多家族來說,這是一個惡夢場景:你以為公告期間還可以快速賣掉「先脫手再說」,但其實窗戶早就關上了。更殘酷的是,這道禁令來得很突然,多數人是看新聞才知道自己家落在重劃範圍,這時候才想處分已經太遲。但這條也留了一個救命門:因為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確定等「非法律行為」取得的物權,可以照辦登記。換句話說,禁令鎖的是「人為交易」,不是「自然事件」。
土地登記規則第 70 條為登記程序之禁止性規範:土地經政府因重劃、區段徵收等公告禁止移轉後,登記機關於禁止期間停止受理該地區登記申請;惟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確定等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受限制。
契約合法成立但登記辦不了。雙方可協商解除契約退錢、等禁止期間結束再辦、或變更為附條件契約;買方得依民法第246條主張給付不能而解除契約。契約若事先寫入「遇政府公告禁止登記則自動解除」條款,雙方較有保障。
禁止期間由公告本身決定,隨重劃或徵收進度而定,短則數月長則數年。建議定期到該管地政事務所或縣市政府地政局查詢最新狀態,第一時間掌握恢復受理日期。
規定土地經公告禁止移轉後,禁止期間內登記機關停止受理該地區登記申請的程序規範。
政府因重劃、區段徵收公告禁止土地移轉之期間,期間內交易性登記全停辦。
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確定等非因法律行為取得物權者,不在此限。
不一樣。禁的是依法律行為的交易,非因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仍可辦。
查該管地政事務所與縣市政府地政局公告,確認公告日、禁止期間、地段地號。
繼承屬但書例外,備齊繼承證明文件正常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即可。
協商解約退錢、等解禁再辦、或變更附條件契約;買方可依民法第246條主張給付不能。
依公告載明、隨重劃徵收進度,屆滿即恢復受理,建議第一時間送件。
買賣是依法律行為被鎖辦不了;繼承是非因法律行為,在但書例外仍可辦。
不會,強制執行在但書四例外之列,可辦登記。
| type | examples | 禁止期間內 |
|---|---|---|
| 依法律行為(鎖) | 買賣、贈與、分割協議、抵押設定 | 停止受理 |
| 非因法律行為(不鎖) | 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確定 | 得依但書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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