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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9005 號
要旨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揆其意旨乃在避免發生無權占用他人其地建築房屋之情形。至來函所引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四五七號判例意旨乃指土地及房屋原屬於同一人所有,嗣將土地及房屋分開出賣予不同人時,如無特別情事顯示對於賣屋有限制基地使用之情形,應推斷房屋承買人得繼續使用土地,其非無權占有可比。本件是否是上揭判例意旨符合,及可否據此不適用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仍請 貴部 (內政部) 本於職權自行認定。
全文內容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揆其意旨乃在避免發生無權占用他人其地建築房屋之情形。至來函所引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四五七號判例意旨乃指土地及房屋原屬於同一人所有,嗣將土地及房屋分開出賣予不同人時,如無特別情事顯示對於賣屋有限制基地使用之情形,應推斷房屋承買人得繼續使用土地,其非無權占有可比。本件是否是上揭判例意旨符合,及可否據此不適用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仍請 貴部 (內政部) 本於職權自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