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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秘台廳(一)字第 0146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2 年 06 月 27 日

要旨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自非不得訴請法院,以自己名義行使其權利,惟行使代位權所得之結果,仍應歸屬於債務人

全文內容

一 按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故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權利,得代位行使者,範圍甚廣,凡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財產上權利,均得為之。

二 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而使用執照依建築法第七十條規定,應於建築工程完竣後,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無承造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監造人無正當理由,而拒不會同或無法會同者,由起造人單獨申請之。是債務人即起造人於建築物建造完成後,怠於申請使用執照,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而損害債權人之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自非不得訴請法院,以自己名義行使其權利。

三 惟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得之結果,仍應歸屬於債務人。來函所示,債務人林○○之繼承人林○○負有向主管建築機關申領使用執照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移轉登記與債權人張○○之義務,乃意怠於行使,張○○為保全債權,訴請法院以自己名義依代位權行使其權利,自屬適法。又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為執行名義之判決,係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而不表示者,視為自判決確定時起已為其意思表示。債權人張○○既持有判令債務人林○○等應向主管建築機關申領使用執照之確定判決,林○○等未依判決履行,債權人自得單獨向主管建築機關申領使用執照,其申請人雖為行使代位權之債權人,惟發給之使用執照起造人,仍應為原起造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2)秘台廳(一)字第 0146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2 年 06 月 27 日發布,要旨: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自非不得訴請法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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