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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即以書面通知登記義務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無義務人。 二、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定之登記。 三、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已提出同意塗銷證明文件。
  2. 前項義務人為二人以上時,應分別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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