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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68 條

登記完畢之登記申請書件,除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副本、影本及應予註銷之原權利書狀外,其餘文件應加蓋登記完畢之章,發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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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68 條規定,登記完畢後申請書、原因證明文件正副本及應註銷舊書狀由地政事務所留檔,其餘文件加蓋登記完畢章後發還。

Q · 過完戶後,我交給地政事務所的契約正本為什麼沒退回?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68 條,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買賣、贈與、繼承契約)的正本或副本必須由地政事務所留檔保存,與登記申請書、應註銷之舊權利書狀並列為三類「留檔文件」。其餘附隨文件如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戶籍謄本,蓋上登記完畢章後發還申請人。留檔的契約進入國家檔案系統,未來可申請閱覽或謄本,是歷史交易爭議的關鍵證據。

白話解讀

登記辦完之後,地政事務所手上的那一疊文件,誰的、留誰的、還誰的?這條把規則寫死了:登記申請書本身、原因證明文件(例如買賣契約、贈與契約)的正本或副本、還有應該作廢的舊書狀,這三類地政事務所留下來歸檔;其他你交上去的文件(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等等),蓋上「登記完畢」的章還給你。為什麼這條值得你知道?因為它告訴你一件事:你交給地政事務所的契約書正本,會被永久存檔,這是你日後要查證、要打官司、要證明歷史交易最重要的依據。它不是「丟出去就沒了」,而是「進了國家檔案」。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68 條為登記完畢後書件處理的程序性規範,依文件類型區分存檔與發還: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正副本,以及應予註銷之原權利書狀,由地政事務所留檔保存;其餘附隨文件加蓋登記完畢章後發還申請人。此條建立土地登記檔案的公示公信基礎,並兼顧申請人對非核心文件的所有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簽的買賣契約過戶完為什麼沒退回給我?

因為土地登記規則第 68 條規定原因證明文件正副本要留檔

Q2幾十年前的買賣契約還能調出來嗎?

可以,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68 條留檔的契約可申請閱覽或謄本

Q3怎麼到地政事務所申請歷史登記資料閱覽?

持身分證印章到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申請費用每件 20 元

Q4繼承人能查調被繼承人的不動產登記資料嗎?

能,需附死亡證明與繼承證明文件

Q5土地登記規則第 68 條哪些文件會被留檔?

登記申請書、原因證明文件正副本、應註銷之原權利書狀三類

Q6蓋了登記完畢章的文件代表什麼?

代表該文件已完成登記程序,發還申請人留存

Q7歷史登記資料閱覽費用多少?

閱覽每件 20 元,謄本每張 20 元(依地政規費標準)

Q8想證明前手低報買賣價格逃漏稅怎麼辦?

申請該筆不動產歷史登記閱覽,原始契約價金白紙黑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處理方式申請人取得
登記申請書留檔保存得自行影印副本留存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正本或副本留檔保存送件前自行影印;未來可申請閱覽謄本
應予註銷之原權利書狀留檔保存(已失效)領取新發書狀,舊書狀不退還
身分證影本蓋登記完畢章後發還領件時取回
印鑑證明、戶籍謄本蓋登記完畢章後發還領件時取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不動産登記規則 関連規定(添付情報の還付・保管)
🇨🇳 中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登记材料归档与查询)
🇩🇪 德國§§ 10, 12 GBO(Grundbuchordnung,登記文件保存與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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