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完畢之登記申請書件,除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副本、影本及應予註銷之原權利書狀外,其餘文件應加蓋登記完畢之章,發還申請人。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68 條規定,登記完畢後申請書、原因證明文件正副本及應註銷舊書狀由地政事務所留檔,其餘文件加蓋登記完畢章後發還。
Q · 過完戶後,我交給地政事務所的契約正本為什麼沒退回?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68 條,正本要留檔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68 條,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買賣、贈與、繼承契約)的正本或副本必須由地政事務所留檔保存,與登記申請書、應註銷之舊權利書狀並列為三類「留檔文件」。其餘附隨文件如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戶籍謄本,蓋上登記完畢章後發還申請人。留檔的契約進入國家檔案系統,未來可申請閱覽或謄本,是歷史交易爭議的關鍵證據。
登記辦完之後,地政事務所手上的那一疊文件,誰的、留誰的、還誰的?這條把規則寫死了:登記申請書本身、原因證明文件(例如買賣契約、贈與契約)的正本或副本、還有應該作廢的舊書狀,這三類地政事務所留下來歸檔;其他你交上去的文件(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等等),蓋上「登記完畢」的章還給你。為什麼這條值得你知道?因為它告訴你一件事:你交給地政事務所的契約書正本,會被永久存檔,這是你日後要查證、要打官司、要證明歷史交易最重要的依據。它不是「丟出去就沒了」,而是「進了國家檔案」。
土地登記規則第 68 條為登記完畢後書件處理的程序性規範,依文件類型區分存檔與發還: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正副本,以及應予註銷之原權利書狀,由地政事務所留檔保存;其餘附隨文件加蓋登記完畢章後發還申請人。此條建立土地登記檔案的公示公信基礎,並兼顧申請人對非核心文件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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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土地登記規則第 68 條規定,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買賣契約屬於其中之一)的正本或副本必須留檔。你拿到的是蓋有登記完畢章的副本或影本。內行人提示:在送件前,請代書先幫你影印一份完整的契約留底,再把正本交去登記。地政事務所留檔的是國家檔案,但你自己手上有副本,日常使用方便得多。
可以。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68 條留檔的登記資料保存期限非常長,數十年前的買賣、贈與、繼承登記資料通常都還在。你只要持身分證到該筆不動產所在的地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或謄本即可。內行人提示:要查的資料越古老,越建議先打電話問該地政事務所是否需要事前預約調卷,有些舊資料存在倉庫不是現場馬上能調出來的。
規定登記完畢後書件分兩類處理:申請書、原因證明文件、應註銷舊書狀留檔;其餘文件蓋登記完畢章發還申請人。
證明登記原因事實存在之文件,例如買賣契約、贈與契約、繼承證明書、法院判決書等。
蓋在發還申請人的附隨文件上,例如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戶籍謄本,表示登記已完成。
舊書狀已因登記變動失效,留檔可作為歷史登記沿革的證明,避免重複使用造成權利混淆。
持身分證、印章到該筆不動產所在地政事務所,填申請書並指明地號、登記日期,繳費後即可閱覽。
閱覽費每件 20 元,謄本每張 20 元,依地政規費標準收取。
需附死亡證明、繼承系統表或載有繼承關係之戶籍謄本,臨櫃申請閱覽。
申請該筆不動產歷史登記閱覽,原始契約價金白紙黑字,與當時申報資料一比即知。
第 68 條規範「完畢」時書件分類處理,第 58 條規範「駁回」時書件全部發還,兩者結果完全不同。
第 68 條是登記完畢後的處理,第 59 條是登記完畢前申請撤回時的書件處理。
| 比較面向 | 處理方式 | 申請人取得 |
|---|---|---|
| 登記申請書 | 留檔保存 | 得自行影印副本留存 |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正本或副本 | 留檔保存 | 送件前自行影印;未來可申請閱覽謄本 |
| 應予註銷之原權利書狀 | 留檔保存(已失效) | 領取新發書狀,舊書狀不退還 |
| 身分證影本 | 蓋登記完畢章後發還 | 領件時取回 |
| 印鑑證明、戶籍謄本 | 蓋登記完畢章後發還 | 領件時取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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