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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複代理人代理,申辦土地登記,於登記完畢後,得由原代理人或複代理人之一代為領件

會議日期 80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複代理人代理,申辦土地登記,於登記完畢後,得由原代理人或複代理人之一代為領件

要旨

複代理人代理,申辦土地登記,於登記完畢後,得由原代理人或複代理人之一代為領件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80年6月12日法(80)律08772號函以:「按代理係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被代理人)名義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其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的行為(參看民法第103條)。於複代理,我國民法並未設有明文規定,揆其性質,仍屬代理權授與之一種。解釋上,如經本人同意或另有特別約定,代理人可為本人選任複代理人,而複代理人所為之代理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至代理人與本人間之代理關係,並不因有複代理而消滅。故本件如對代理權未設特別限制,複代理人代理申辦土地登記,於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得准由原代理人或複代理人之一代為領件。」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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