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67 條
土地登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應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 一、申辦繼承登記,經申請之繼承人檢附切結書。 二、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經檢附他項權利人切結書者,或他項權利人出具已交付權利書狀之證明文件,並經申請人檢附未能提出之切結書。 三、申請建物滅失登記,經申請人檢附切結書。 四、申請塗銷信託、信託歸屬或受託人變更登記,經權利人檢附切結書。 五、申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登記,未受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者;或經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通知換領土地及建築物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 六、合於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九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情形之一。但經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公告權利書狀免予公告註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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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67 條允許繼承、塗銷他項權利等六款情形未能提出書狀者,以切結書代替送件後公告註銷。
Q · 找不到權狀,繼承登記是不是辦不成?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67 條,繼承、塗銷他項權利、建物滅失、塗銷信託、都更未受分配等六款情形下,申請人未能提出原權利書狀者,得檢附切結書代替送件,登記完畢後由地政機關公告註銷舊書狀。此為地政體系設計的「補票機制」,讓書狀遺失或被扣留不再卡死真實權利變動。但切結內容不實將構成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解讀
權狀不見了,這件事在台灣社會比你想的常見。爸爸過世了,翻遍家裡找不到土地權狀;二十年前的抵押貸款早就還清,但債權人銀行倒了或聯絡不上;老房子要報拆除,找不到當年的建物權狀。沒有原本的書狀,登記辦不下去嗎?這條告訴你:辦得下去。你只要寫一張切結書(聲明書狀真的找不到或對方不交付,願意負法律責任的文件),地政機關照樣讓你登記,登記完之後再用公告把舊書狀「註銷」掉,讓它失效。這條最大的價值不在於告訴你「可以這樣辦」,而在於告訴你:拿著別人的舊權狀威脅你「沒有書狀就辦不成事」的人,可能在唬你。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67 條規範未能提出權利書狀時,得以切結書代替送件並由地政機關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舊書狀的程序機制。適用六款情形:申辦繼承、塗銷他項權利、建物滅失、塗銷信託、都更未受分配,以及合於第 35 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九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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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切結書是什麼?隨便寫一張紙就行嗎?▾
切結書是一份具法律效力的聲明書,要寫明你聲明的事實(例如「原權狀確實遺失無法提出」)、願負法律責任的承諾,並親自簽名蓋章。地政事務所通常有制式範本,地政士也會幫你準備。內行人提示:切結書內容不實會構成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這條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不是小事。切結之前確認你聲明的內容是真的。
Q2公告註銷之後,舊權狀流到別人手上會有效嗎?▾
完全無效。公告註銷後,登記機關會在登記簿上記註舊書狀作廢,並核發新書狀(如需要)。任何人拿著被註銷的舊書狀去辦理登記,都會被地政機關當場拒絕。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曾經把書狀借給人或被扣留,記得在切結書辦完後保留公告註銷的證明文件,這是你日後對抗對方任何主張的鐵證。
Q3我手上有對方的舊權狀,他可以單方面把它作廢嗎?▾
如果對方有正當的法定情形(例如要塗銷他自己名下的抵押權,你是抵押權人卻不交付書狀),他可以憑切結書讓地政機關公告作廢你手上的書狀。這代表「扣留書狀當籌碼」的策略在很多情境下其實沒有用。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因為對方還沒付錢給你才扣留書狀(例如未付清的買賣價金),單純扣留書狀的保護效果很弱,應該另外去設定抵押權或聲請假處分,那才是有牙齒的保護。
Q4土地登記規則第 67 條是什麼?▾
規範未能提出權利書狀時,以切結書代替送件並由地政機關公告註銷舊書狀的程序機制,是地政體系設計的「補票機制」。
Q5什麼是切結書公告註銷?▾
申請人於送件時檢附聲明書狀無法提出之切結書,登記完畢後地政機關以行政公告方式使舊書狀失效,不需司法程序。
Q6哪些情形可以申請切結書代替書狀?▾
本條第一至五款:繼承、塗銷他項權利、建物滅失、塗銷信託、都更未受分配;第六款承接第 35 條第一至五款、第九、十二、十三款情形。
Q7公告註銷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舊書狀經公告後完全失效,登記簿記註作廢,任何人持舊書狀辦理登記都會被地政機關拒絕。
Q8沒有權狀怎麼辦繼承登記?▾
由繼承人寫切結書聲明書狀無法提出,連同登記應備文件送件,登記完畢後地政機關公告註銷舊書狀。
Q9切結書要怎麼寫?▾
向地政事務所索取制式範本,載明書狀無法提出之具體原因、願負法律責任之聲明,親自簽名蓋章。
Q10塗銷抵押權但他項權利證明書找不到怎麼辦?▾
依本條第二款,由他項權利人切結書或交付證明文件搭配申請人切結,配合塗銷同意書即可送件。
Q11切結書送件後要多久才完成公告註銷?▾
登記程序通常數週內完成,公告由地政機關於登記完畢後自行辦理,遠快於公示催告六個月。
Q12切結書公告註銷 vs 公示催告差在哪?▾
前者地政機關行政程序、數週完成;後者法院司法程序、六個月公告期。本條限六款情形,公示催告為一般證券書狀通用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切結書公告註銷(本條) | 公示催告(民事訴訟法第 539 條) |
|---|---|---|
| 處理單位 | 地政機關行政程序 | 地方法院司法程序 |
| 等待時間 | 登記完畢後公告,數週內完成 | 公告滿 6 個月後聲請除權判決 |
| 費用負擔 | 登記規費為主,成本低 | 裁判費 + 律師費,成本高 |
| 法律效果 | 舊書狀經行政公告失效 | 舊書狀經除權判決宣告無效 |
| 適用情形 | 限本條六款法定情形 | 證券或書狀遺失通用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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