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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66 條

  1. 1.土地權利如係共有者,應按各共有人分別發給權利書狀,並於書狀內記明其權利範圍。
  2. 2.共有人取得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者,於申請登記時,應檢附原權利書狀,登記機關應就其權利應有部分之總額,發給權利書狀。
  3. 3.同一所有權人於同一區分所有建物有數專有部分時,其應分擔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得依申請人之申請分別發給權利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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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66 條規定共有土地應按各共有人分別發給權利書狀,應有部分變動時換發,區分所有建物基地權狀得分發。

Q · 三人共有一塊地,是發一張共同的權狀還是各拿一張?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66 條第一項,共有的土地必須按各共有人分別發給權利書狀,每張權狀上明確記載該共有人的應有部分(例如 1/3)。這個設計讓每個共有人的權利獨立存在,可以單獨處分、抵押、繼承,不需其他共有人同意。當共有人之間互相買賣應有部分時,依第二項規定收回原書狀、依新總額重新發給。

白話解讀

你和兩個朋友合資買一塊地,三人共有。登記完畢後,地政事務所不會發一張共同的權狀,而是分別發給每個人一張,上面寫明「應有部分 1/3」。這就是這條規定的第一層:共有時各拿各的權狀,各管各的份額。第二層更實用:如果你把朋友的 1/3 買下來,原本你拿著自己的 1/3 權狀,現在你變成 2/3 的所有人。地政事務所會收回你舊的權狀,發給你一張新的、上面寫「應有部分 2/3」。第三層則是針對社區大樓和店面常見的情境:你在同一棟大樓有兩戶或三戶(例如 5 樓和 6 樓),這兩戶都附帶基地的應有部分。如果你願意,可以申請把每一戶的基地權狀分開發給,方便將來個別轉售。這條規定看起來瑣碎,實際上是「應有部分」這個概念能夠在物理世界中流動、組合、拆分的關鍵機制。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66 條為共有不動產權利書狀發給規則,建立三項核心機制:各共有人分別取得獨立權狀(第一項)、應有部分變動時換發新書狀(第二項)、區分所有建物多戶持有人之基地應有部分得申請分別發給(第三項),構成共有制度物權流動性的登記實務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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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三人共有一塊地,可以發一張共同的權狀嗎?

不行。本條第一項明確規定「應按各共有人分別發給」,每個共有人各自拿到一張權狀,註明應有部分。這個設計是為了讓每個共有人的權利獨立存在,可以單獨處分、抵押、繼承。內行人提示:很多家族購地會用「一人代表全家持有」的方式,但這個做法在法律上沒有效力,要保護家族利益務必做共有登記。

Q2我買到另一位共有人的應有部分,要怎麼換發權狀?

登記程序很簡單:賣方提供他的原權狀(應有部分例如 1/3)、買方提供你的原權狀(應有部分例如 1/3),地政事務所收齊後計算總額(變成 2/3),收回舊的兩張權狀,發給你一張新的權狀寫明應有部分 2/3。內行人提示:這個內部移轉不需要其他共有人同意,但仍須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通知其他共有人,給他們行使優先承購權的機會,否則買賣可能對其他共有人不生效力。

Q3我在同一棟大樓有兩戶,基地權狀可以分開拿嗎?

可以,依本條第三項規定。你只要在申請登記時記明要求分別發給,地政事務所就會把這兩戶的基地應有部分分別發給權狀。內行人提示:強烈建議要求分別發給。將來如果你只賣其中一戶,分開的權狀直接交付即可;如果是合併在一張權狀上,要先辦理「分割發給」程序,多花一個多月時間和費用。預先規劃比事後補救划算太多。

Q4土地登記規則第 66 條是什麼?

規範共有不動產權利書狀發給規則,包括各共有人分別發給、應有部分變動換發、區分所有建物基地分發三項機制。

Q5什麼叫應有部分?

分別共有人對共有物所享有的抽象比例權利,例如三人共有的「1/3」即為應有部分,可獨立處分、抵押、繼承。

Q6區分所有建物是什麼?

建物在物理上不可分割但權利上可分為專有部分(如各戶)與共用部分(如基地、樓梯間)的不動產類型,如公寓大廈。

Q7權利書狀跟所有權狀差在哪?

權利書狀是統稱,包含所有權狀(記載所有權)與他項權利證明書(記載抵押、地上權等)。本條第 66 條涉及兩種。

Q8共有應有部分換發權狀怎麼辦?

備齊原權狀 → 簽訂移轉契約並通知其他共有人 → 30 日內申報契稅或贈與稅 →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 收回舊書狀領取新書狀。

Q9共有換發新權狀要繳多少錢?

書狀費每張 80 元、登記費依移轉金額 1‰ 計算、契稅約 6% 或贈與稅依額累進、可能另有印花稅。

Q10怎麼證明自己是共有人?

持有本條第一項所發給的權利書狀(記明應有部分)即為證明;亦可調閱地政事務所登記簿謄本佐證。

Q11區分所有建物基地權狀怎麼申請分發?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主動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已合併發給者可申請「分割發給」,但程序較繁複需多花約 1 個月。

Q12分別共有 vs 公同共有,本條都適用嗎?

只適用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如遺產未分割狀態)不發應有部分書狀,因無從計算個別份額,由全體共有人共同列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適用每人權狀應有部分記載
分別共有換發適用第 66 條各自獨立明確比例
公同共有不適用第 66 條第一項全體共有人共同列名不分比例
區分所有建物多戶基地適用第 66 條第三項可申請分別發給各戶獨立比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不動産登記法 第 59 条第 4 号・第 65 条(共有持分の登記事項及び共有物分割禁止特約)
🇰🇷 韓國부동산등기법 제48조 제4항(공유 지분 등기)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 297-310 條(共有制度);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 17 條
🇩🇪 德國GBO § 47(Eintragung von Bruchteils- und Gesamthandseigentum im Grundbuch)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815 et suivants(régime de l'indivision);Décret n°55-22 du 4 janvier 1955 article 28
🇺🇸 美國Restatement (First) of Property §§ 12-14(tenancy in common); recording statutes (varies by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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