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66 條
- 1.土地權利如係共有者,應按各共有人分別發給權利書狀,並於書狀內記明其權利範圍。
- 2.共有人取得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者,於申請登記時,應檢附原權利書狀,登記機關應就其權利應有部分之總額,發給權利書狀。
- 3.同一所有權人於同一區分所有建物有數專有部分時,其應分擔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得依申請人之申請分別發給權利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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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66 條規定共有土地應按各共有人分別發給權利書狀,應有部分變動時換發,區分所有建物基地權狀得分發。
Q · 三人共有一塊地,是發一張共同的權狀還是各拿一張?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66 條第一項,共有的土地必須按各共有人分別發給權利書狀,每張權狀上明確記載該共有人的應有部分(例如 1/3)。這個設計讓每個共有人的權利獨立存在,可以單獨處分、抵押、繼承,不需其他共有人同意。當共有人之間互相買賣應有部分時,依第二項規定收回原書狀、依新總額重新發給。
白話解讀
你和兩個朋友合資買一塊地,三人共有。登記完畢後,地政事務所不會發一張共同的權狀,而是分別發給每個人一張,上面寫明「應有部分 1/3」。這就是這條規定的第一層:共有時各拿各的權狀,各管各的份額。第二層更實用:如果你把朋友的 1/3 買下來,原本你拿著自己的 1/3 權狀,現在你變成 2/3 的所有人。地政事務所會收回你舊的權狀,發給你一張新的、上面寫「應有部分 2/3」。第三層則是針對社區大樓和店面常見的情境:你在同一棟大樓有兩戶或三戶(例如 5 樓和 6 樓),這兩戶都附帶基地的應有部分。如果你願意,可以申請把每一戶的基地權狀分開發給,方便將來個別轉售。這條規定看起來瑣碎,實際上是「應有部分」這個概念能夠在物理世界中流動、組合、拆分的關鍵機制。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66 條為共有不動產權利書狀發給規則,建立三項核心機制:各共有人分別取得獨立權狀(第一項)、應有部分變動時換發新書狀(第二項)、區分所有建物多戶持有人之基地應有部分得申請分別發給(第三項),構成共有制度物權流動性的登記實務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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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土地登記規則 66 條是什麼?▾
規範共有不動產權利書狀的發給與換發程序,包括各共有人分別發給、內部移轉換發、區分所有建物基地分發三項機制。
Q2共有人應有部分變動要怎麼換發權狀?▾
申請登記時檢附原權利書狀,登記機關依新的應有部分總額重新發給書狀,舊書狀同時繳回註銷。
Q3同一棟大樓持有多戶,基地權狀可以分開拿嗎?▾
可以。第三項明文規定同一所有權人於同一區分所有建物有數專有部分時,得依申請分別發給基地應有部分書狀。
Q4共有權狀遺失怎麼辦?▾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67 條申請補發,登記機關依規定公告後補發新權狀。
Q5共有人買受他人應有部分後要繳哪些稅?▾
若屬有償移轉繳契稅(依契稅條例約 6%),若屬贈與則繳贈與稅,皆需於 30 日內申報。
Q6公同共有跟分別共有的權狀有差嗎?▾
公同共有不發應有部分書狀(無從計算個別份額),分別共有才適用第 66 條按應有部分分發。
Q7共有人能拒絕其他共有人換發新權狀嗎?▾
不能。內部移轉登記程序由買賣雙方申請即可,但仍受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優先承購權通知義務拘束。
Q8區分所有建物的基地權狀合併與分發哪個有利?▾
若預計分別出售或抵押各戶,分發更靈活;若預計整批處分,合併較簡便。實務多建議分發保留未來彈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適用 | 每人權狀 | 應有部分記載 |
|---|---|---|---|
| 分別共有換發 | 適用第 66 條 | 各自獨立 | 明確比例 |
| 公同共有 | 不適用第 66 條第一項 | 全體共有人共同列名 | 不分比例 |
| 區分所有建物多戶基地 | 適用第 66 條第三項 | 可申請分別發給 | 各戶獨立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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