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3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提出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文件: 一、因徵收、區段徵收、撥用或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二、因土地重劃或重測確定之登記。 三、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權利移轉證書或確定判決之登記。 四、法院囑託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五、依法代位申請登記。 六、遺產管理人之登記。 七、法定地上權之登記。 八、依原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法定抵押權之設定及塗銷登記。 九、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之登記,他共有人之土地所有權狀未能提出。 十、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抵押權登記。 十一、依本規則規定未發給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十二、祭祀公業或神明會依祭祀公業條例第五十條或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成立法人,所申請之更名登記。 十三、其他依法律或由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免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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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35 條列舉徵收、法院判決、土地法 34-1 多數決等十三款情形,得免提土地所有權狀辦理登記。
Q · 對方藏權狀不還,土地還能過戶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5 條,列舉十三款不需要原權狀即可辦理登記之情形,包含徵收、土地重劃、法院確定判決、塗銷登記之囑託、代位申請、遺產管理人、法定地上權、土地法 34-1 多數決處分(他共有人權狀未能提出)、民法 513 法定抵押、未發給權狀、祭祀公業更名等。實務上最常援引第三款(法院判決)與第九款(多數決)。
白話解讀
辦土地登記有一個基本鐵律:你要證明這塊地是你的,得拿出權狀。但 35 條就是那個「破例條款」,它列出十三種情況,告訴你:這幾種狀況下,沒有權狀也能辦登記。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很多人卡在權狀拿不出來這個關卡,要嘛是繼承時親戚把權狀藏起來不給,要嘛是法院拍賣後原屋主消失,要嘛是被徵收但根本不想配合。如果你不知道這條,承辦人員可能會說「沒權狀辦不了」,你只能乾瞪眼。但如果你知道你的情況屬於這十三款裡哪一款,你可以直接指出來,要求依法辦理。最常用的是第三款(拿著法院判決或權利移轉證書)、第九款(土地法 34-1 多數決處分共有土地)、第十一款(本來就沒發過權狀的)。其中第九款特別關鍵,它讓多數共有人可以強制處分土地,少數人連權狀都不用拿出來。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35 條為登記申請應提出原權利書狀(同規則第 34 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程序例外條款,明列徵收、判決、塗銷、代位、地上權、抵押權、共有處分等十三款情形,得免提出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使實體權利之取得不因原權狀人不配合而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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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兄弟姊妹不肯交出爸爸留下的土地權狀,我能怎麼辦?▾
如果你們是共有繼承且持分過半,依土地法 34-1 第一項處分土地,依本條第九款不需要不配合的人交出權狀,直接辦登記。如果只是辦繼承登記,沒有舊權狀也可以辦,因為繼承登記以戶政機關死亡證明、繼承系統表為憑。內行人提示:很多人以為「先要拿到權狀才能談繼承」,順序反了,先辦完繼承登記,舊權狀自動失效。
Q2法院判決我勝訴,但對方就是不配合過戶怎麼辦?▾
你完全不需要對方配合。拿著確定判決或判決確定證明書加上判決書正本,直接去地政事務所辦理,依本條第三款免提權狀,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7 條單獨申請。內行人提示:勝訴判決一定要等到確定才能用,判決送達後 20 天內對方沒上訴才算確定,並向法院聲請判決確定證明書,地政事務所一定會要看。
Q3我是工程承包商,業主欠工程款還不肯配合辦抵押權登記,怎麼辦?▾
依民法 513 第三項,承攬人在工程完成前可聲請法院預為註記抵押權,完成後可單獨申請。本條第十款明文允許免提業主土地權狀。內行人提示:法定抵押權「工程開始時」就可以預為註記,不要等業主跑了才動,預為註記等於把你的債權卡位卡前面,業主後來再借的銀行抵押權都排後面。
Q4土地登記規則第 35 條是什麼?▾
登記免提權狀的十三款例外條款,是同規則第 34 條應提權狀的破例,等於程序後門。
Q5免提權狀是什麼意思?▾
辦理土地登記時,原則上要繳交原核發的權狀,但符合 35 條十三款情形之一即不必繳。
Q6什麼叫權利移轉證書?▾
法院執行拍賣不動產時核發給拍定人的證書,等同產權移轉的官方文件,依本條第三款可代替權狀。
Q7什麼叫法定抵押權?▾
依法律規定直接發生的抵押權,無須當事人合意,典型是民法 513 承攬人抵押權,依本條第十款免提權狀。
Q8對方藏權狀,土地怎麼過戶?▾
看是否屬本條十三款,最常用第三款(法院判決)與第九款(土地法 34-1 多數決),備齊證明後申請書註明引用條款。
Q9勝訴判決後怎麼單獨辦過戶?▾
等判決確定→聲請判決確定證明書→備判決書正本+確定證明書→依本條第三款+第 27 條單獨申請。
Q10祭祀公業改法人怎麼辦更名登記?▾
先依祭祀公業條例 50 完成法人登記→備法人登記證明→依本條第十二款申請更名免提舊權狀。
Q11承攬人辦法定抵押權登記要多少錢?▾
登記費依擔保債權金額千分之一計收,書狀費 80 元;可同時聲請預為註記,工程開始時就能卡位。
Q12第 34 條 vs 第 35 條差在哪?▾
34 條是正門(原則應提權狀),35 條是後門(十三款免提);不知道後門存在的人會以為自己沒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第三款(法院判決) | 第九款(多數決) | 第十款(法定抵押) | 第十二款(祭祀公業) |
|---|---|---|---|---|
| 適用情形 | 確定判決或權利移轉證書 | 共有人過半同意處分 | 民法 513 第三項抵押權 | 成立法人之更名登記 |
| 需要對方同意嗎 | 不需要 | 不需要少數同意,但需依法通知 | 不需要業主同意 | 需法人決議 |
| 關鍵證明文件 | 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 | 持分證明+通知文件 | 承攬契約+完工證明 | 法人登記證明 |
| 實務最常踩坑 | 忘記聲請確定證明書 | 未依 34-1 第二項書面通知 | 錯過工程完成前預為註記 | 未先完成法人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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