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3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提出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文件: 一、因徵收、區段徵收、撥用或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二、因土地重劃或重測確定之登記。 三、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權利移轉證書或確定判決之登記。 四、法院囑託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五、依法代位申請登記。 六、遺產管理人之登記。 七、法定地上權之登記。 八、依原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法定抵押權之設定及塗銷登記。 九、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之登記,他共有人之土地所有權狀未能提出。 十、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抵押權登記。 十一、依本規則規定未發給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十二、祭祀公業或神明會依祭祀公業條例第五十條或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成立法人,所申請之更名登記。 十三、其他依法律或由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免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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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35 條列舉徵收、法院判決、土地法 34-1 多數決等十三款情形,得免提土地所有權狀辦理登記。
Q · 對方藏權狀不還,土地還能過戶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5 條,列舉十三款不需要原權狀即可辦理登記之情形,包含徵收、土地重劃、法院確定判決、塗銷登記之囑託、代位申請、遺產管理人、法定地上權、土地法 34-1 多數決處分(他共有人權狀未能提出)、民法 513 法定抵押、未發給權狀、祭祀公業更名等。實務上最常援引第三款(法院判決)與第九款(多數決)。
白話解讀
辦土地登記有一個基本鐵律:你要證明這塊地是你的,得拿出權狀。但 35 條就是那個「破例條款」,它列出十三種情況,告訴你:這幾種狀況下,沒有權狀也能辦登記。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很多人卡在權狀拿不出來這個關卡,要嘛是繼承時親戚把權狀藏起來不給,要嘛是法院拍賣後原屋主消失,要嘛是被徵收但根本不想配合。如果你不知道這條,承辦人員可能會說「沒權狀辦不了」,你只能乾瞪眼。但如果你知道你的情況屬於這十三款裡哪一款,你可以直接指出來,要求依法辦理。最常用的是第三款(拿著法院判決或權利移轉證書)、第九款(土地法 34-1 多數決處分共有土地)、第十一款(本來就沒發過權狀的)。其中第九款特別關鍵,它讓多數共有人可以強制處分土地,少數人連權狀都不用拿出來。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35 條為登記申請應提出原權利書狀(同規則第 34 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程序例外條款,明列徵收、判決、塗銷、代位、地上權、抵押權、共有處分等十三款情形,得免提出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使實體權利之取得不因原權狀人不配合而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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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土地登記規則第 35 條是什麼?▾
登記免提權狀的十三款例外條款,是同規則第 34 條應提權狀的破例。
Q2對方藏權狀不交怎麼辦?▾
看是否屬 35 條十三款情形,最常用第三款(法院判決)與第九款(土地法 34-1 多數決)。
Q3什麼情況下登記可以免提權狀?▾
徵收、區段徵收、撥用、照價收買、土地重劃、判決、塗銷、代位、遺產管理、法定地上權、共有多數決、法定抵押、未曾發狀、祭祀公業更名共十三款。
Q4土地法 34-1 多數決處分共有土地,其他共有人不交權狀怎辦?▾
依 35 條第九款明文,他共有人權狀未能提出時仍可辦理登記,少數共有人無權狀否決權。
Q5勝訴判決如何辦理單獨過戶?▾
判決確定後檢附判決書正本與判決確定證明書,依 35 條第三款免提權狀,依同規則第 27 條單獨申請。
Q6祭祀公業改成法人要不要拿出舊權狀?▾
依 35 條第十二款不用,祭祀公業條例第 50 條或地籍清理條例第 24 條成立法人之更名登記免提權狀。
Q7承攬人法定抵押權登記要業主提供權狀嗎?▾
不用。依 35 條第十款,民法 513 第三項規定之抵押權登記免提業主之土地所有權狀。
Q8繼承登記沒有舊權狀辦得了嗎?▾
辦得了。繼承登記以戶政機關死亡證明與繼承系統表為憑,舊權狀重新換發時自然失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第三款(法院判決) | 第九款(多數決) | 第十款(法定抵押) | 第十二款(祭祀公業) |
|---|---|---|---|---|
| 適用情形 | 確定判決或權利移轉證書 | 共有人過半同意處分 | 民法 513 第三項抵押權 | 成立法人之更名登記 |
| 需要對方同意嗎 | 不需要 | 不需要少數同意,但需依法通知 | 不需要業主同意 | 需法人決議 |
| 關鍵證明文件 | 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 | 持分證明+通知文件 | 承攬契約+完工證明 | 法人登記證明 |
| 實務最常踩坑 | 忘記聲請確定證明書 | 未依 34-1 第二項書面通知 | 錯過工程完成前預為註記 | 未先完成法人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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